关于印发《海盐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桩基质量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盐住建〔2026〕69号
FHYD16-2026-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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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桩基质量管理,保障工程结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对《海盐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桩基质量管理规定》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19日 海盐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桩基 质量管理规定(修订) 一、总则 (一)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桩基质量管理,保障工程结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县范围内从事桩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活动,及县建设主管部门对桩基工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桩基工程,指本县范围内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常用预制混凝土桩、灌注桩等永久承重深基础工程。 (四)桩基工程质量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二、五方主体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 (五)建设单位对桩基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应加强桩基质量管理,完善开工准备,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实施桩基施工。不得肢解发包桩基工程,不得压缩合理勘察、设计、施工工期,禁止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六)加强勘察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勘察外业作业过程进行监管。高层住宅、乙类及以上抗震设防项目、桩基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且无利益关联的勘察企业进行外业见证;外业见证单位应核查作业人员资格及勘探、取样等外业工作,出具外业见证报告,委托开展外业见证的项目,应在施工图审查前向审查窗口提交外业见证报告,未按要求提供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开展审查工作。 (七)建设单位应采取措施降低挤土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周边建(构)筑物、重要道路及地下管线与挤土桩水平距离在1倍桩长内的,施工前应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开展安全影响评估,制定防护方案并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机构实施跟踪监测,鼓励采用实时化监测。 (八)施工图施工许可后审项目,建设单位打桩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经原设计单位签字盖章的桩基施工图,土方开挖前应完成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核查并签署《施工图后审项目先期打桩情况复核记录》(附件1),报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异常的,应立即停工并会同相关单位处理。 (九)本规定所列基桩检验检测结果,均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机构实施并支付费用。 勘察单位 (十)勘察单位对勘察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勘察报告需加盖勘察单位公章、资质专用章及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专用章,签章人员与项目实际负责人一致,符合相关编制深度要求,勘察报告中应附各取土孔野外作业、土工试验等带水印照片。 (十一)勘察单位应履行施工过程服务职责,项目负责人参与桩基质量问题处理,参加试打桩、地基验槽、基础分部(或桩基子分部)、主体分部、竣工等重要节点验收。 设计单位 (十二)设计单位应复核勘察报告的完整性和适用性,设计条件变化或勘察报告深度不足时,提出补勘要求;采用桩基类型与勘察建议不一致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论证后统一意见,必要时由勘察单位重新提供设计参数。 (十三)桩基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的乙级,应进行设计试桩,试桩结果仅作为承载力验算依据,不得作为验收依据。若试桩实测承载力高于勘察报告计算值且采用实测值作为设计取值的,勘察单位应复核、修正地质参数,确保勘察参数、计算取值、设计承载力三者匹配统一。 (十四)1倍桩长范围内,周边环境复杂的宜采用非挤土桩型;采用挤土桩的,应征求该范围内产权单位(个人)意见。挤土群桩穿越深厚软土时,桩中心距不宜小于4倍桩身边长或直径,施工图应明确降低挤土效应的设计和监测措施。对深基坑工程,挤土桩施工完毕至土方开挖的休止时间不应少于15天,挤土效应明显时适当延长。 (十五)施工阶段抗浮设计应考虑地下水位波动及施工不利因素,地下室顶板覆土不计入无上部结构的地库桩抗拔承载力计算,确需计入的需明确施工周期内可靠的降排水措施;降排水难度大的,严禁计入。预制抗拔桩连接接头应考虑耐久性设计,连接强度应有加强措施,推广使用机械连接接头。 施工单位 (十六)施工单位应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强化原材料、工序控制及质量检验。对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违规施工、降低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应予以拒绝。 (十七)桩基工程实行分包的,总包单位应严格履行总包管理职责,审查分包单位桩基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加强对原材料(构件)采购及进场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等的管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需分包、总包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报监理工程师签认。 (十八)挤土桩施工时,应合理安排打桩顺序,先深后浅。当桩较密集,或地基土为饱和淤泥、淤泥质土或粘性土,压桩过程应对桩的上浮、水平位移进行系统监测。 (十九)深基坑开挖应待成桩休止期、支护结构强度、降水等符合桩基和深基坑支护设计要求后方可实施。开挖应均衡分层进行,严禁超挖。对流塑状软土的基坑开挖,高差不应超过1米。同一地块内或相邻不同地块施工时,严禁一边施打挤土桩,一边同时进行深基坑土方开挖作业。基坑回填前应排干积水、清除建筑垃圾,填土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并进行密实度试验。 监理单位 (二十)监理单位应实施桩基工程全过程质量安全闭环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完善质量控制资料,建立可追溯监理台账。 (二十一)监理单位应对进场预制桩抽样见证送检力学性能,不得由供货商自备样品,不得由供货商或施工单位自行送检。打桩施工过程中,发现桩质量异常,应相应增加检测频率。采用灌注桩的,应对钢筋原材和焊接力学性能、现浇混凝土试块及氯离子含量实施见证取样送检。 (二十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旁站监理,配备足够旁站人员,每台桩机旁站人员不少于1人。对预制桩应按设计要求复核配桩,填写《预制桩现场监理影像资料一桩一档记录表》(附件2)。监理日记、旁站记录应同步如实记载桩基施工关键参数。 (二十三)监理单位应审查基桩检测专项方案,旁站巡视检测过程,核查检测人员资质、仪器标定及检测方法的合规性。 (二十四)监理单位应会同建设、施工单位复核预制桩进货量、实际打桩量与设计用量的一致性。打桩完成后,会同相关单位填写《预制类工程桩使用情况确认表》(附件3)并签字盖章。 (二十五)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台底板施工前组织桩基子分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有关机构 (二十六)检测机构承接验收类基桩检测任务,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检测前需编制检测方案,检测设备接入远程监控系统,实现检测信息的实时传输。 (二十七)施工图审查机构加强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的审查,完善内部各专业协调机制,审查本规定相关保障措施条款,按要求填写《海盐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桩基质量管理规定施工图审查表》(附件4),发现违规问题及时报县建设主管部门。 三、质量检测 (二十八)预制桩进场后,同一厂家、同一型号每3万米抽检不少于1组抗弯性能检测,必要时破桩检测。预制桩焊接接桩需进行焊缝探伤检验,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检验比例。同一单位工程,抗压桩抽检接头数量应≥总桩数的5%且≥3个,抗拔桩抽检接头数量应≥总桩数的10%且≥5个。灌注桩除常规检测外,每个项目抽检不少于1组混凝土氯离子含量。使用淡化海砂的,每个单位工程抽检不少于1组。 (二十九)桩基静载检测选桩,由建设、监理、设计单位结合完整性检测报告,共同书面确定。有地下室的工程实施坑内检测。确因地质、技术原因无法坑内检测的,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书面确认后,方可原地面接桩检测。 (三十)桩基验收前应进行桩长检测,每单位工程抽检频率≥1%且≥3根(总桩数在50根以下≥2根)。选桩不得预先指定,施工完毕后随机抽检或选择有疑问桩。采用磁测法的,应随检随指定。 四、监督管理 (三十一)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桩基工程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各方严格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实施质量交底,加大关键节点抽查力度,从严查处违规行为。 (三十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打桩的,责令停工。已施工桩基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或加大检测频率(2-3倍)抽样检测验证。 (三十三)对查实在桩基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予以责令整改、停工、行政处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三十四)本规定自2026年9月18日起实施,原《海盐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桩基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盐住建〔202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施工图后审项目先期打桩情况复核记录》 附件2:《预制桩现场监理影像资料一桩一档记录表》 附件3:《预制类工程桩使用情况确认表》 附件4:《海盐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桩基质量管理规定施工图审查表》 附件1: 施工图后审项目先期打桩情况复核记录
附件2: 预制桩现场监理影像资料一桩一档记录表
注:本记录与其他桩基质量控制资料互相印证,共同存档。 附件3: 预制类工程桩使用情况确认表
注:1.如有多个预制类桩供应商,增栏填写。 2.每种预制桩桩型(型号、规格、长度等)应统计齐全。 3.塔吊基础、围护类预制桩不应计入工程桩,单独统计。 附件4: 施工图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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