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县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盐财国资〔2026〕90号
FHYD12-2026-0002

  • 发布时间: 2026- 09- 09
  • 来源: 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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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有企业:

现将《海盐县县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6年9月8日

海盐县县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海盐县县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提升基金投资决策科学性,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切实防范基金运行风险,保障基金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国有企业定义。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海盐县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二)国企投资基金定义。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企基金),是指县属国有企业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和功能定位,以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为核心,充分发挥县属国企在服务县域发展、推动产业升级中的重要作用,单独出资或与其他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市场化手段开展股权投资的基金。并鼓励国企基金投资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等多种方式,积极对接并争取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上市公司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和各类国家级基金、省市产业基金等参与投资。

(三)基金分类。投资基金按投资方向和目的不同,分为战略投资基金和财务投资基金。国企基金可采用母基金、子基金、直投项目(含定向基金)等架构运作。

1.战略投资基金。主要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推动县域创新创业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基金。战略投资基金重点考核基金服务主业、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效果等情况。

2.财务投资基金。主要是以获取财务投资收益为目的基金。财务投资基金重点考核基金投资收益情况、资金使用效率情况。

二、职责与分工

(四)县财政局(国资办)。主要负责履行对国企基金的监管与指导职责。制定并完善基金管理的相关制度;拟定国企基金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对基金的设立投资、运作管理、投后风控及企业报告备案等环节进行信息收集及监督指导;督促落实相关会议决议及制度要求;组织实施基金运作全过程的绩效管理;定期汇总分析基金运行情况,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五)基金实施主体。海盐县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国投公司)是以股权投资为主业的县属国企,是基金投资的主要实施主体。其他县属国企主要包括县属各集团公司及委托各镇(街道)实际管理的县属国企,原则上不能单独进行基金投资,可与县国投公司一同进行基金投资,根据战略发展规划确需进行单独基金投资的,经相关程序备案后,可开展基金投资业务。县属国企是基金投资的主要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基金的组建、运营及风险防控。以股权投资为主业的县属国有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部门,要制定规范基金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到期退出等行为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完善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制定相应预案,设立隔离措施,防止发生重大风险;加强对基金投资制度、决策和有关合同的法律审核,切实防范法律风险;加强基金投资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企业转型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基金投资管理人才队伍,助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六)基金管理公司。根据约定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和投资运营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做好基金“募、投、管、退”全周期管理,定期向县属国企报送基金运行情况。

三、基金投资管理

(七)县属国企设立基金要求

县属国企应当合理确定投资基金的规模、范围及方式。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应符合以下要求:

1.资产负债率偏高或现金流紧张的国企,原则上不得新增基金投资。

2.不得投资、设立不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要求的基金。

(八)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

县属国企在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前,应充分做好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

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资监管规定,围绕企业主业和发展战略,结合行业特点,对市场、策略、团队和合规性等方面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对相关合作方实施尽职调查,分析论证设立投资基金的必要性,预测和分析投资基金的产业投向、市场预期、资金来源、投资回报、投资风险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的情况。

2.投资于不可认购或不可申购期间的基金时,县属国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资监管规定,履行资产评估程序,选聘合格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并按规定办理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

(九)基金募集要求

县属国企发起或设立投资基金,应严格遵守基金募集的相关法规和监管规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原则上不得作为基金的劣后级投资者。

2.发起设立基金时,不得以承诺最低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承诺回购本金、差额收益补足及其他附加条款等债务性方式募集资金。

3.不得为基金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担其他形式的连带责任。

4.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资基金,或替他人代持基金。

(十)基金出资

1.财务投资基金中,县内国有企业合计认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认缴总额的35%(含),最高基金认缴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2.战略投资基金(母基金除外)中,单一基金实施主体原则上不得高于基金总额的50%(含)。

3.直投项目(含定向基金)中,县内国有企业合计对直投项目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以定向基金方式出资的,持股比例应穿透至底层项目计算。县属国有企业合计持股比例不高于项目实控人,不为第一大股东。投资价格可按市场化估值确定,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按要求进行资产评估;同轮次有国家级、省级、市级基金或优质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领投的,可参照领投方估值确定。

(十一)基金期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5年,投早、投小的创业类投资基金原则上最长不超过20年,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存续期,直投项目的投资年限一般不超过8年。基金投资项目处于禁售期的,不受存续期限制。鼓励不同类型基金接续投资,加强对需要战略布局领域的长期投资。

(十二)费用管理。县属国企投资基金所投基金管理费收取标准一般不超过基金实缴或投资金额的2%/年,退出期管理费一般不高于投资期。县属国企投资基金的母子基金为同一管理人的,同一县属国企安排出资部分不重复收取管理费。

(十三)基金权益。县属国企应加强对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以下简称基金章程)的审查,通过基金章程保障县属国企的合法权益。县属国企应当在基金章程中依法主张对基金相关事务拥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并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县属国企以有限合伙人形式参与投资基金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基金章程等文件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担任观察员等方式,切实保障企业自身合法权益。

四、投资运作流程

(十四)项目立项。国有企业拟设立国企基金或进行项目直投,应结合政策目标及主管行业特点制定县国企基金投资方案(详见附件1)和直投项目发起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主要包括政策目标、投资方向、项目情况、投资模式、基金规模、出资比例、退出安排等核心要素。

(十五)尽职调查。委托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基金管理人以及其它重要合作对象进行法务、财务、业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可为独立尽调、联合尽调或引用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尽调报告。县属国有企业就拟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上报分级决策审议。

(十六)投资决策。县属国有企业基金投资实行分级管理,按基金认缴金额或基金投资项目金额进行分级决策,应制定相应的分级决策机制。

(十七)组织实施。经相关决策机构审定通过后,基金管理人拟订章程或协议,由县属国企正式签署后实施具体投资运作。

(十八)投后管理。县属国企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负面清单中的业务(详见附件3)。项目投资协议签署后应确定项目投后管理人,负责实施对被投资项目的持续管理和监督。项目投资后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投后日常跟踪管理、年(季)度管理报告、重大事项报告、档案管理等,明确投后管理事项清单和管理权责。投后管理人、委派人员应严格履行投后管理职责,维护投资者权益。

(十九)基金退出。国企基金应在所投基金和直投项目章程或协议中约定退出方式和价格,没有约定的,按国有企业资产评估、资产转让等有关规定执行。县属国企投资基金在符合有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选择提前退出(详见附件4)。

(二十)分配清算。基金终止后,企业应督促基金管理人按基金章程约定进行分配和清算。

(二十一)绩效评价。坚持目标导向、效果导向,运用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构建多维度综合考评体系,突出各类基金的差异化特点。战略投资基金,重点评价服务战略成效、实现基金设立目标的完成情况。财务投资基金,重点评价基金投资收益情况、资金使用效率情况,以及资金安全等风险防范情况。树立长周期导向,平衡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评价依据。

县财政局(国资办)加强对国企基金的绩效管理,采取调整管理费等措施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基金清算完毕后6个月内,县属国有企业应自行或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基金后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为后续基金业务开展提供参考。

五、基金制度建设

(二十二)县属国企基金管理制度。以股权投资为主业的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的基金管理制度,经相关决策程序通过后,报送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二十三)基金运营监测。以股权投资为主业的县属国有企业应加强基金业务运营监测,指定专门机构和责任人,对县属国有企业所投资基金的运营情况定期做好跟踪监测。跟踪监测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监测并评估所投资基金的管理情况,包括基金运营管理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的导向和制度规范,是否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开展财务会计核算、年度审计和信息披露等,以及基金核心管理团队变化情况等。

2.监测并评估所投资基金的投资情况,应当及时掌握基金投资进度、资金使用、项目估值等情况。

(二十四)风险防控。县属国企应当建立完善风险应对机制,及时处置运营监测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等问题,发现重大风险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水平。具备条件的监管企业可以探索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逐步提高风险研判和风险防范能力。

(二十五)报告制度。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风险报告机制,根据重要性和报告用途,明确各类报告的报送范围、报告内容,确保报告信息及报送频率满足管理需要。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县属国企向县财政局(国资办)报送国企基金投资运作。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县属国企应向县财政局(国资办)报送县国企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发生重大风险事项的,基金管理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

六、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二十六)档案管理。县属国企应当建立基金项目专项档案,加强档案管理。基金专项档案应当包括各类决策文件、章程协议、运行情况、交易情况等相关文件资料。

(二十七)动态跟踪。县财政局(国资办)动态跟踪国企基金业务开展情况,加强统计分析和风险预警;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对县属国企基金业务开展情况的监督指导和审计检查,并就发现的问题督促抓好落实整改。

(二十八)违规追究。县属国企基金投资中,存在对明确规定不得投资的项目进行投资、不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不按规定签订基金投资协议、与基金合作方恶意串通或关联交易不符合市场规则、对应报告事项隐瞒不报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十九)尽职免责。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支持县属国有企业在进行基金投资业务中,特别是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项目,营造鼓励创新、宽容探索的良好环境。对于确因政策界限不明、先行先试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达预期目标或出现探索性失误的情形,经认定符合相关规定与程序的,可予以尽职免责。尽职免责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开展基金业务过程中未谋私利,且不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2.未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相关制度,且符合基金章程约定投向以及基金分类要求。

3.项目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程序符合相关制度及业务流程。

4.在开展基金业务过程中勤勉尽责,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控制度并执行,主动止损减损。

七、其他事项

(三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对基金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境外基金应当遵守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十一)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县国企基金组建方案材料

2.直投项目发起申请材料

3.县国企基金负面业务清单

4.县国企基金提前退出情形


附件1:县国企基金组建方案材料

一、基金设立的背景与依据

包括基金设立的背景与依据,突出其在落实区域发展部署、培育特定产业或财务收益等方面的作用。

二、基金主要要素

1.基金类别:战略投资基金或财务投资基金。

2.基金规模:包括基金认缴规模、县属国企出资占比、基金募集情况等。

3.存续期限:基金投资期、退出期时间安排。

4.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选择方式及基本要求。

县属国企发起设立基金时,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原则上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重大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2)有一定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监管部门认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退出案例。

(5)应组建专门的管理团队,且团队核心成员在近三年内受托管理的相关基金实缴规模不低于5亿元。

四、投向符合度和政策目标

拟投资的产业领域,与国家及地方产业发展规划的符合性,基金的政策目标或财务收益。

五、拟投资领域的行业情况

1.行业分析:拟投资领域的现状、趋势及本地发展潜力。

2.项目储备:概述拟投项目储备情况。

六、其他相关内容

包括基金管理运作机制、风险控制措施与退出路径等。

附件2:直投项目发起申请材料

一、投资方案

1.项目核心价值:阐述拟投项目对本县产业结构优化、关键技术突破、产业链强化等方面的战略意义。

2.投向符合度与政策目标:说明项目拟投的行业范畴,论证其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明确项目政策目标。

3.行业与项目前景:分析项目所处行业现状、发展趋势等;概述项目核心优势(技术、团队、模式等)。

4.申请出资金额:明确具体的出资申请额度、资金使用计划及占项目股权比例。

5.基金对接情况(如有):说明项目对接国家级、省级基金共同投资的进展情况或合作意向。

6.管理机构信息:若通过定向基金进行项目直投,需提供基金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落地政策

概述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园区计划提供的配套政策支持。可包括:土地、场地、能耗等要素保障措施,人才引进等配套服务及其他产业扶持政策等。

附件3:县国企基金负面业务清单

1.严禁投资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的境内外投资项目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项目。

2.严禁投资网贷平台等高风险金融业务。

3.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贷款或资金拆借。

4.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5.不得以基金形式对以下企业进行投资或开展合作: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及职工集资款的企业;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基金管理能力的企业。

6.原则上不得主动投资于不动产或其他固定资产、动产。

7.原则上不得投资于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被投企业并购重组、定向增发、战略配售等形成的股份除外。

8.原则上不得向本级企业及子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或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9.原则上不得投资预期收益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或5年期国债利率的项目。

10.县属国企不得授权非实控基金管理人使用集团字号或相似字号,不得对外宣传依托集团资源开展业务。

附件4:县国企基金提前退出情形

基金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况时,应按照协议约定提前终止基金或以转让等方式退出基金: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按约定出资后超过1年仍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基金投资进度缓慢或资金长期闲置(超过一年未投资),且无法在短期内明显改善的。

4.基金投资策略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基金严重偏离投资目的的。

5.基金管理人资质出现重大问题,导致基金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

6.县属国企因其他重大变化导致不再适宜继续持有基金的。

附件: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县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pdf


信息来源: 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