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海盐港区域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和国四柴油货车限行区的通告

盐政发〔2026〕28号
FHYD00-2026-0016

  • 发布时间: 2026- 09- 15
  •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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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划定海盐港区域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和国四柴油货车限行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1.《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含2016年4月1日前生产的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工程机械(包括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叉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等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2.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二)国四柴油货车

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柴油燃料货车。

二、实施区域

海盐港以下区域:“杭州湾大道—海港大道—杭州湾堤岸—中外运(海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东场界”所构成的合围区域(不含边界)。

三、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实施区域全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国四柴油货车通行。

四、管理要求

(一)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执行应急抢险等任务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范围影响。

(二)在国四柴油货车限行区域行驶国四柴油货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不受限行措施的限制。

附图:海盐港区域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和国四柴油货车限行区示意图.pdf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划定海盐港区域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和国四柴油货车限行区的通告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