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海盐县财政局关于修订《海盐县农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农〔2026〕36号
FHYD65-2026-0001

  • 发布时间: 2026- 05- 11
  • 来源: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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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重新修订了《海盐县农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经县十六届政府第八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26年5月7日  

海盐县农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4〕3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美丽田园建设,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

(三)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

(四)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项目预算严格、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监管。县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监督预算执行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出补助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分配建议、绩效目标设定及评价等工作。

(五)镇(街道)实施主体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补助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二、资金筹集及分配、使用

(六)补助对象为列入省级及以上实施计划的农田建设项目。

(七)农田建设项目资金由中央、省级、县级及镇(街道)财政共同承担。县、镇(街道)两级财政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应当列入政府年度预算。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按建安工程结算审定价格的95%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省级及以上补助资金和县级财政资金共同组成。其中,县级财政出资额最高不超过省级及以上补助资金的80%;县级财政出资额与省级及以上补助资金之和不足结算审定价格95%的部分,由镇(街道)承担补足。

2.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亩均建设标准不低于2000元的,县财政(含县级以上资金)按项目建安工程结算审定价格的75%予以补助。其中,县级财政出资最高按1100元/亩核定,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镇(街道)财政承担补足。

3.高标准农田示范项目,县财政按省级及以上补助资金全额拨付,不足部分由镇(街道)承担补足。

(八)补助资金下达方式:根据项目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在项目工程合同签订并开工建设后,省级及以上补助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拨付;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后,按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文件,拨付剩余补助资金。若项目省级及以上补助资金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按省级及以上补助资金全额拨付。若有结余资金,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九)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的投入机制,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筹资投劳;可按照规定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参与,增加农田建设资金投入。

(十)资金来源:

1.中央财政资金;

2.省级财政资金;

3.县财政资金;

4.镇(街道)项目建设实施主体自筹资金;

5.社会资本;

6.其他合法合规资金。

(十一)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1.田块整治;

2.土壤改良;

3.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4.田间道路;

5.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

6.农田输配电;

7.自然损毁工程修复;

8.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十二)补助资金拨付按照以下流程执行:镇(街道)实施主体提出拨款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县财政局复核,复核通过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三、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十三)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和镇(街道)实施主体要按规定落实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人大、审计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十四)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资金和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十五)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补助资金和项目的监督及绩效管理。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补助资金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镇(街道)年度项目申报立项、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十六)镇(街道)实施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内部监管机制,规范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附则

(十七)本办法补助资金管理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办法未予明确的有关事项,按照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十八)本办法自2026年6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6日。《海盐县农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盐农〔2021〕70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海盐县财政局关于修订《海盐县农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