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人才(职工)公寓租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政〔2025〕84号
FHYD99F-202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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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中心(站办)、有关单位: 根据《海盐县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区(镇)实际,现将《浙江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人才(职工)公寓租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百步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日 浙江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人才(职工)公寓租住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引进、培养人才的积极性,鼓励和吸引各类人才来到百步,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只租不售、动态管理的原则对人才(职工)公寓进行管理,重点解决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安居保障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二、入住对象条件 (一)租住人才(职工)公寓方式分为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申请两种方式,每人只限承租一套。 (二)全职在我区(镇)企事业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人才(职工),可依据本办法规定提出租住申请。 (三)全职在我区(镇)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申请可优先入住: 1、区(镇)引进的符合《关于高质量建设新时代人才强县的若干政策意见》(盐委发〔2023〕8号)中《海盐县人才分层分类目录》条件的顶尖人才、高端人才、高级人才; 2、具有硕士毕业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 3、涉及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事项,经区(镇)班子会讨论批准的可以破格申请的其他人才。 三、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承租人才(职工)公寓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人才(职工)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 2、《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人才(职工)公寓租住申请企业汇总表》; 3、企业内申请租住人才(职工)公寓的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原件、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符合优先租住条件申请承租人才(职工)公寓的,需按照符合条件的内容,提交以下材料: 1、《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人才(职工)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劳动合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认定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原件; 3、百步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申请承租人才(职工)公寓按以下程序办理: 1、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可以提出租住申请,报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办公室(或其他所属站办)审核; 2、对审核通过的人才(职工),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办公室(或其他所属站办)发放《人才(职工)公寓租住资格审查确认书》,同时抄告资产管理方; 3、资产管理方根据房源情况安排符合条件的人才(职工)租住,并通知承租方持《人才(职工)公寓租住资格审查确认书》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4、承租方在缴纳履约保证金后与资产管理方签订《人才(职工)公寓租住协议》,协议一年一签。 四、租住管理 (一)人才(职工)公寓根据承租方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月租金,租金基准价原则上三年一定,由资产管理方单位公布。 (二)租金、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一般按照半年一付的形式由承租方支付,由资产管理方单位收取。 (三)期满后需要续租的,承租方须提前一个月按申请租住程序重新提出申请,百步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办公室(或其他所属站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住协议。 (四)承租方在本区(镇)范围内工作单位变动后,应在一个月内向资产管理方报告。 (五)承租方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建,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承租方在使用期间对房屋形成的固定附属物归产权单位所有,退房时不予补偿。 (六)承租方居住人才(职工)公寓期间要自觉遵守公寓管理各项规定,自觉保护公寓文明卫生环境,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文明居住。 五、监督管理 (一)资产管理方负责人才(职工)公寓的日常管理、租住协议的签订、入住(退租)手续办理、租金收取等相关工作;人才(职工)公寓的物业管理、保洁服务由资产管理方委托的第三方社会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二)人才(职工)公寓承租方应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享有人才(职工)公寓住房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方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办公室(或其他所属站办)及资产管理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停止租住: 1、发现以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才(职工)公寓租住权的; 2、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租金的; 3、将人才(职工)公寓借与他人、或者将带无关人员带入人才(职工)公寓长期居住、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或连续三个月未居住(特殊情况需由承租方及其单位出具书面说明)的; 4、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5、租住协议到期的; 6、严重违反人才(职工)公寓管理秩序的; 7、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8、其他根据租住协议的约定应当停止租住的。 (三)承租方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有权要求承租方停止租住。 (四)承租方应自接到停止租住通知后十五日内搬离人才(职工)公寓,逾期拒不搬离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附 则 (一)本试行办法适用于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辖区内所有企业。 (二)本试行办法各条款解释最终归百步镇人民政府,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人才(职工)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 附件2: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人才(职工)公寓租住申请企业汇总表 附件3:《人才(职工)公寓租住资格审查确认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