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盐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住建〔2025〕58号
FHYD16-202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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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地检查、评价和评审工作,提升我县建筑工地标准化管理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对《海盐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地考评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8日 海盐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地考评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海盐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创建海盐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地(以下简称县标化工地)的申报、检查、评价、评审管理。 (二)县标化工地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即海盐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县标化优良工地)、海盐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合格工地(以下简称县标化合格工地)、海盐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不合格工地(以下简称县标化不合格工地)。 (三)县住建局成立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标化工地评委会),并建立评审检查专家库。由县建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县标化工地的申报、检查、评价、初审工作,县建筑业行业协会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四)县标化工地每个季度评审一次,由县住建局按季发文公布。其中,标化优良工地需按规定时间节点申报;合格工地和不合格工地无需申报,由县住建局直接评定。对已评定发文项目,不得再次申报优良工地。 二、评选范围 (五)县标化优良工地申报创建的范围为符合以下规模条件之一的项目。 1.房屋建筑工程: (1)单体工程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 (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配套建设的小区、旧城改造中连片建设住宅。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建安工程量在500万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含附属管线、桥梁等)、桥梁工程、给排水管网等市政公用工程。 (2)建安工程量在1500万元以上的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燃气场站工程、城市公交场站等工程。 3.其他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 (2)规模和类别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 三、评选条件 (六)创建县标化工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2.项目开工前,已办理国家规定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强制保险。 3.项目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到位,一二级风险上墙公示。 4.施工管理和技术措施符合各类安全标准、规范要求及相关规定。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建立“四小”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提取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建立专门台账,按规定使用。 5.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型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注:根据省市部署,2025年10月1日起,全县新开工建设工程应全面采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6.全面运用“浙里建”系统,建设工期在6个月及以上、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造价500万元及以上,以上三个条件中满足两个的项目,施工现场应运用扬尘在线监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项目管理人员电子考勤等信息化管理手段。 7.施工现场建立民工业余学校,并按要求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8.工地四周采用硬质围挡(或加盖绿毯),县城主干道两侧工地围挡不低于2.5米、其他不低于2米。工地围挡、主要道路沿线、外脚手架外侧,必须安装喷淋降尘系统并按规定时间开启。工地出入口设置空气质量电子检测仪,设置车辆冲洗平台、洗车槽、过滤池等冲洗设施,具备条件的工地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严禁现场搅拌。 (七)创建县标化优良工地的,除应满足第(六)条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关键岗位人员平均考勤率项目经理、安全员达到80%及以上,总监达到60%及以上,专监达到80%及以上。 2.电梯井口等临边防护应采用定型化防护产品,垂直运输卸料平台推广使用定型化装配式卸料平台。 3.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型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在全县同类项目中处于领先水平。 4.施工现场项目运用远程高清视频监控并接入企业管理平台。 5.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建立党支部,并按“六有一好”标准开展“红色工地”创建,积极开展党建联建等活动。 6.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县优良等级标化工地检查评分(多次评分以均分为准,经复核评分的,以复核为准)分别高于或者等于80分。 (八)建筑工地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县标化优良工地评审时予以一票否决: 1.工程施工中发生亡人责任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任事件(包括因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的讨薪事件)。 2.建设期间项目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原因,所属企业被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的。 四、申报、检查、评审程序 (九)创建县标化优良工地的项目,应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向县建管中心提交《海盐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创建计划申报表》(附件1)。 (十)每次标化优良工地检查前,由县建管中心从评审检查专家库中抽取3名专家,与质安人员共同组成检查组,对施工现场开展检查与评价。现场检查节点选择和具体时间遵循代表性和随机性原则,其中房建工程上部结构施工阶段不少于两次,市政工程施工阶段不少于一次。有深基坑的工程,应增加一次深基坑工程施工阶段的检查评价。 (十一)检查组根据《海盐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检查表》(附件2)有关要求,对施工现场开展检查、评价,并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评分,同时对项目发出《整改建议书》,提出优化改进措施。检查组对所有创建工地提出整体评价意见、进行综合排名。 (十二)申报县标化优良工地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下一季度首月10日前,施工单位提交《海盐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审申报表》(附件3),并提交如下材料: 1.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2.创建县标化优良工地的汇报材料(含创建计划、施工过程组织管理和技术措施;工程基础、主体、装饰阶段的有关安全考核检查记录及评分、相关图片;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开展情况;安全生产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实施情况;《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十个检查分项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扬尘等污染防治、信息化管理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等)。 (十三)县标化工地评委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开展县标化工地评审: 1.创建条件初审。对照本文件有关创建条件进行初审,形成县标化优良工地初审意见。初审不通过的项目,应记录充分的依据或理由。 2.召开评审会审议。一是对初审不通过项目名单进行审查与确认。二是由各检查组汇报县标化优良项目创建全过程检查评价情况。三是由县标化工地评委会相关评委审查申报材料,并进行审议、评价和投票。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含)以上票数通过的,拟定“县标化优良工地”、“县标化合格工地”、“县标化不合格工地”公示名单。 3.公示并发文。对以上拟定的“县标化优良工地”、“县标化合格工地”、“县标化不合格工地”项目名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7天。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县住建局发文公布。其中对获评“县标化优良工地”的项目,按评审排名及项目意愿,向上推荐评审“市标化优良工地”。 五、评审纪律 (十四)县标化工地的检查评价、评审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 (十五)评审检查专家库专家应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参与本企业参建项目的检查评价工作。检查评价应全面、客观、严谨、公正,评分应体现可对比性、差异性和科学性。 (十六)县标化工地的检查评价、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检查评价、评审工作人员和专家必须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六、附则 (十七)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9月30日起实施。原《海盐县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盐住建〔2022〕6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盐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创建计划申报表 2.海盐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检查表 3.海盐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审申报表 附件1 海盐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创建计划申报表 类别:房建□;市政□创建最高目标:县标□;市标□;省标□
附件2 海盐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检查表
建设主管部门: 项目经理: 专家组成员: 总监理工程师: 说明:本检查表一式三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县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各存一份。 附件3 海盐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评审申报表 类别:房建□;市政□创建最高目标:县标□;市标□;省标□
注:1.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申报。2.有关项目、企业或单位名称应写全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