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盐政办发〔2025〕12号
FHYD01-2025-0004

  • 发布时间: 2025- 07- 03
  •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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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笃学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管住风险、无事不扰、有呼必应、护航发展”为理念,全闭环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行科学高效“统筹查”、分级分类“精准查”、标准统一“规范查”、指导服务“预告查”、人大监督“法定查”、尽职免责“安心查”,着力破解执法检查扰企扰民、一刀切、任性检查、执法不指导、刚性不足、低质低效、走过场等突出问题。到2025年底,年度联合检查实施率不低于60%;到2027年底年度联合检查实施率力争80%以上,非现场检查占比逐年提高,现场检查总量持续下降,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企业和群众对执法满意度不断提升,县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一、规范行政检查主体和事项。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县政府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规范检查事项源头管理,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按上级要求及时在浙江省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认领相关行政执法事项,动态调整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检查计划制定。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年度检查计划要根据上级部署、年度监管重点,充分结合行业分级分类及信用规则制定。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应当充分做好各条线科室的统筹,避免同一执法主体对同一受检对象实施多次检查,于每年4月中旬完成部门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制定并报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综合执法办)。县综合执法办依照执法监管“一件事”整合部门年度计划,统筹制定全县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行政检查计划。专项检查纳入年度检查计划,个案核查、上级专项检查不受年度检查计划限制。

三、规范检查计划实施。未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检查任务不得开展,做到“计划之外无检查”。全县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根据需要在每年年中调整一次,并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对未纳入年度计划的上级专项任务,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县综合执法办备案统筹。建立“检查班车”机制,由县综合执法办根据计划任务提前发布检查“班次”预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将前期未能纳入联合检查的任务与其进行匹配,并向县综合执法办发起申请进行“同车”检查。

四、规范行政检查标准。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的同时,对计划所涉及的检查事项逐一制定检查标准,以清单条目式列明检查要点、技术标准等信息。县综合执法办根据检查计划,牵头制定执法监管“一件事”的“一表通查”表单,企业对照表单可实施自查自改,执法人员对照检查标准可精准、客观开展检查。其他如上级专项检查要求等临时新增检查任务,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收到要求后及时针对需开展的检查事项制定检查标准。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逐步完善“一表通查”表单,梳理部门间可交叉检查事项,探索简单事项“委托查”。

五、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入企行政检查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除法定需相关负责人到场的情形外,不得刻意要求其他人员陪同检查或参与接待。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托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组织实施“综合查一次”工作,持续推进“亮码检查”,依托“浙政钉·掌上执法”出示电子执法证,展示行政行为码(监管任务码),履行告知程序。对现场检查未亮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无码的情况,企业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举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依法依规处理。

六、限定检查频次。推进县域“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实现县域行政执法力量统一调度,组织实施“综合查一次”,切实减少检查频次,压减检查总量。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年度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行检查结果延用制度,对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检查结束后1个月内,因专项行动等需再次对同一主体开展同事项检查,除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另有要求之外,原检查结果仍然有效,不再重复入企检查。

七、推广非现场检查。推广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线上监管等具有物联感知能力的非现场检查。对受检频次高的行业、领域梳理可实施非现场监管的行政检查事项予以固化,逐步推动非现场监管设施设备的建设投入,对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远程监控等非现场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事项,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八、探索分级分类检查。建立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重点监管名单及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行业特点、企业规模,研究企业分类监管标准,设置企业等级,对合规记录良好、风险等级较低的企业减少检查频次,实现对企业“无事不扰”。通过事故驱动升级、合规驱动降级和季节性调整机制动态调整监管手段,实现对风险隐患的“整体可控”。通过分类监管实现执法资源精准投放,推动企业重点监管领域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转型。

九、推行预告式检查。推行行政检查预告制度,除另有规定的不宜提前告知的检查外,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检查前应提前发布预告检查通知,明确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标准等信息,对达标企业近期不再纳入检查范围,促进企业自觉履行主体责任。

十、全面推行行政指导。深化“互动治理”理念,落实“预约式”指导服务,建立多部门联合参与的企业帮扶机制,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评价”等工作模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依法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依法依规推动各领域落实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五类情形清单。建立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对问题突出的案事例予以通报曝光。落实“三书同达”,指导企业查后整改。

十一、接受人大专项监督。主动接受县人大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落实县人大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监督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接受县人大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执法检查、问题调查等各类监督,认真办理审议意见。县政府落实县人大“建立全县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要求,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实施情况,依法接受监督,确保计划落实。

十二、强化行政检查监督。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行政检查监督,压实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监督职责,通过网上监测、案例发布、制发“三书一函”等方式,全面监督多头重复低效检查、未“亮码检查”、擅自开展专项检查、超上限或明显超过合理频次实施检查等突出问题。全县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评议晾晒,相关方案材料同步抄送同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强化细化人大、政协监督路径,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参与监督,开展调研、监督评议活动。拓宽企业反映问题线索的渠道,建立行政检查企业观察点,对涉企行政检查情况进行监测。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息共享机制。

十三、加强行政检查数字赋能。强化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日常使用,支撑行政执法全过程在线实施,配合加快全省行政检查数据归集和治理。运用涉企检查监督模型、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加强行政检查分析预警。推动县镇两级行政执法指挥中心建设,利用县级指挥平台态势分析模块、预警提示模块的数据分析和监测能力,重点监测同一企业当年度被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次数,在推动“查罚衔接”上持续发力,实施处罚案件溯源监督。

十四、完善尽职免责机制。深化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实行正向激励与底线约束相结合,推动容错纠错清单化,将改革探索、无意过失等情形与违纪违法行为明确区分,实现免责情形标准化、可视化。建立科学评估机制,规范以“申请-核查-认定-反馈”为核心的容错纠错流程,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进一步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县综合执法办要加强对全县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定期研究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构建上下贯通、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县司法局要履行监督职责,通过案卷评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职责清单式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本实施方案自2025年7月25日起实施。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政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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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