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海盐县耕地保护相关补助政策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5- 07- 29 15: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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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县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严格耕地用途管制,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支持耕地保护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实现集中财力办大事,助力乡村振兴,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对耕地保护方面相关补助政策进行调整。

一、继续实施耕地有偿保护

(一)调整耕地保护补偿范围和标准

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原则,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和任务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其保护实际成效给予补偿激励。以国土调查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为基础,将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一般耕地均纳入耕地保护补偿政策范围。一般耕地保护补偿标准为130元/亩(含省补资金),永久基本农田内(含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耕地保护补偿标准为150元/亩(含省补资金)。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用于种植蔬菜的简易大棚设施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等。

(二)完善保护补偿资金发放挂钩办法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保护激励补偿资金与各行政村(社区)内违法用地管控、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批后监管、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等情况相挂钩,具体如下:

1.2020年9月10日以后发生的耕地“非农化”、2020年11月4日以后发生耕地“非粮化”,未能按期整改到位(包括违法用地在前,上级发现后补办农转用、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手续的),1宗扣发当年度50%耕地保护补偿资金;2宗及以上扣发当年度全额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2.经验收的土地整治项目管护期内管护不到位的,1宗扣发当年度50%耕地保护补偿资金;2宗及以上扣发当年度全额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3.纳入整改任务的历史存量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批后监管等情况整改不力的,1宗扣发当年度10%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直至扣完。

上述三种情形累计计算。

二、持续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多田套合)工程

(一)鼓励建设用地集中连片整治

建设用地复垦按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以奖代补”5万元/亩,要求单个项目复垦水田率须达到90%以上,以入库耕地指标为结算标准。

(二)推动耕地数量、质量和连片度提升

坚持“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原则,恢复垦造耕地质量不低于上年度各类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恢复垦造耕地形成的新增水田指标“以奖代补”5万元/亩,以入库水田指标为结算标准。鼓励优先将“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中的非耕地地块恢复垦造为耕地,在此范围内恢复垦造耕地形成的新增水田指标“以奖代补”6万元/亩。

2025年,为推动“多田套合”百分百任务完成,永久基本田范围内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粮食作物种植按水田面积补贴0.7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范围内补贴1万元/亩。

三、调整补充耕地指标使用标准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浙政办函〔2025〕2号规定,在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基础上,收取补充耕地资金。其中:各镇(街道)项目在自行恢复垦造耕地总量内的(以入库为准,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设立台帐)15万元/亩,超出部分及其他用地主体25万元/亩。符合上级减免政策的,按上级政策执行。农民建房用地涉及耕地的,在各镇(街道)恢复垦造总量内扣减相应面积。

四、其他有关规定

1.本通知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通知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5年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按本通知执行。

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高垦造耕地奖补标准并调整计划指标费等事项的通知》(盐政办发〔2021〕19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盐政办发〔2021〕20号)废止。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如与上级政策文件冲突,以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