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0106/2025-79588 | 成文日期: | 2025-06-09 |
文件编号: | 盐政复决字〔2024〕50号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钟某不服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按规定履行处理投诉的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
||
|
||
海 盐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嘉盐政复〔2024〕50号
申请人:钟某。 被申请人: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钟某不服被申请人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按规定履行处理投诉的法定职责,于2024年5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5月30日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嘉兴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受理决定书》(盐市监武〔2024〕第***号)称2024年5月11日收到投诉,但被申请人未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该投诉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6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本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自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的职责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24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落款时间为2024年5月5日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称在被投诉举报人处买到一包桑葚红枣枸杞茶,发现产品的实际生产厂家与网页宣传的生产厂家不一致,属于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被申请人对举报内容展开了核查,目前核查还在进行中。对于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盐市监武〔2024〕第***号),并于同日以邮寄的方式书面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决定。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决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法律依据。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的复议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可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的受理时间为七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为投诉处理期限。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和细化。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完毕”的观点无法律依据,系对法条的误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请求本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申请人要求阅卷,本机关已依法提供,申请人未提出书面意见。本机关多次电话联系申请人,但申请人不接听电话无法听取其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3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淘宝店铺内购买枸杞桑葚红枣茶一包。2024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称在被投诉举报人处买到一包桑葚红枣枸杞茶,发现产品的实际生产厂家与网页宣传的生产厂家不一致,属于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2024年5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盐市监武〔2024〕第***号)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于2024年5月24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投诉举报信、投诉受理决定书、浙江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相关物流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及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处理投诉的方式为调解,调解的期限为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截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该投诉事项还在投诉处理的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钟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