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0025560106/2025-79581 成文日期: 2025-06-09
文件编号: 盐政复决字〔2024〕66号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有效性:

某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行政复议案


  • 发布时间:2025-06-09 10:32
  •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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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盐政复202466

 

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

申请某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盐发改信公〔2024〕第*,以下简称《答复函》,于2024年6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624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25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申请人对答复函中的第一部分和第四部分内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并非一律不公开,综合本起行政行为前后过程,申请人认为2019年12月2日立案信息和2019年12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应当公开。申请人曾收到过海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盐人防罚字〔2018〕第*号和第*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处罚决定被嘉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撤销(2019年6月13日)。2019年12月9日,海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向申请人调查情况,但申请人一直未收到立案正式通知和拟处罚告知书等材料。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口头通知申请人原存疑预缴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被强制收缴的处理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并不是一律不公开,立案信息的公开与申请人申请的要求公开行政处罚结果是前后关联一脉相承的。被申请人以“未制作过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上述政府信息”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说明新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制作。那么申请人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依据就不存在,存在矛盾。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2日作出的《答复函》,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程序合法。2024年3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1.2019年12月2日的立案信息;2.2019年12月9日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3.海盐县住建局出具的核算方案以及缴费金额、缴费账户告知函;4.分两次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时分别对应的计算依据即国家、省、市、县有关人防政策文件依据,包括我公司‘违法行为’时的人防政策依据和2019年度的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导意见》全文;5.2019年12月2日立案调查后作出的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4月22日,被申请人根据核实调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了案涉答复,并于2024年4月23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办理案涉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一)申请人申请公开“1.2019年12月2日的立案信息;2.2019年12月9日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的信息,该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故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二)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3.海盐县住建局出具的核算方案以及缴费金额、缴费账户告知函”的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将相关信息复印后申请人予以提供。(三)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4.分两次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时分别对应的计算依据即国家、省、市、县有关人防政策文件依据,包括我公司违法行为时的人防政策依据和2019年度的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导意见》全文”的信息,实质上属于咨询性质,并非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并非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基于便民原则,被申请人将相关信息复印后向申请人予以提供。(四)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5.2019年12月2日立案调查后作出的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信息,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后我办开展的是行政征收,故未制作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答复函》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本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法提供阅卷,并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称:1.对人防地建设费,政府部门一直是以行政处罚处理的,据了解海盐的其他公司项目楼盘也都是如此,从未提及征收,没有任何的政府公告、公示、评估等流程2.答复材料里存在弄虚作假的可能,提供的“关于XXX、XXX、XXX三个项目人防核算”,这份文件无抬头、无落款、无盖章,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2019年12月2日的立案信息;2.2019年12月9日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3.海盐县住建局出具的核算方案以及缴费金额、缴费账户告知函;4.分两次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时分别相对应的计算依据即国家、省、市、县有关人防政策文件依据,包括我公司‘违法行为’时的人防政策依据和2019年度的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导意见》全文;5.2019年12月2日立案调查后作出的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4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函》,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答复函》告知申请人第1、2项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第3项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信息复印后予以提供(详见附件1-2);第4项信息,性质上属于咨询,被申请人基于便民原则,将相关信息复印后予以提供(详见附件3-6);第5项信息,因被申请人未制作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上述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另查明,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8月21日将“2019年12月2日的立案信息及2019年12月9日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提供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政轨迹截图、结案材料、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及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四)项“(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2项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妥;3项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范围,被申请人将信息复印后作为附件予以提供;第4项信息属于咨询,被申请人基于便民原则,将相关信息复印后作为附件予以提供;5项信息经检索后告知申请人不存在。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分别作出了答复。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程序合法。另外,考虑到申请人为征收案件相对人,本着便民原则,被申请人已将第1、2项信息提供给申请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对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盐发改信公〔2024〕第*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4823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