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0106/2025-79575 | 成文日期: | 2025-06-09 |
文件编号: | 盐政复决字〔2024〕78号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郜某不服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作出的不立案告知行政复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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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盐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嘉盐政复〔2024〕78号
申请人:郜某。 被申请人: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郜某不服被申请人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作出的不立案告知,于2024年7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7月26日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3月,申请人在某商业中心认购了一套商铺,签订认购协议书,销售人员承诺6月左右交付,7天左右可以办产证,8月底前举办开业仪式。到签订合同时,销售人员也是这么说的,但是合同上交付时间写的是9月30日之前交付,180天内办理产权证。申请人要求其修改合同上的时间,对方拒绝修改,最终导致双方没能签订合同。申请人预缴的5万元定金也未退还。申请人把现场录音以及相关证据提供给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某商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的虚假宣传、霸王条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但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提供的录音时间点是签订定金协议之后的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为由拒绝立案。 综上,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不立案告知,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查处被举报人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24年6月20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关于被举报人虚假宣传的12345转办件,反映:“2024年3月,申请人购买了某商业中心*幢**室,开发商为被举报人,当时销售人员承诺6月前交付,保证8月底前开业,交付后7天办理产权证,其有录音为证。正式合同上写明9月30日交付,6个月内办理产权证,其认为开发商虚假宣传”。接件后,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上述宣传行为,同时结合申请人提供的录音材料,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被申请人监管职能范围内的违法行为。2024年7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通过投诉举报平台将核查处理情况反馈申请人。 二、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存在虚假宣传、霸王条款,被申请人在接件后已经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第*号令)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审查,未发现违法行为。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不对合同的民事法律效力作出认定,不影响合同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承担。同时通过检查也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对于申请人存在的民事纠纷建议通过其他民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其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经调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事项,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正确,请求本机关予以维持。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法提供阅卷,并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称:申请人并不知道有预售合同的存在,销售人员也曾告诉申请人,基本上6月份可以交房了,并以各种诱导性的言语暗示(有录音作为佐证),就是表明申请人6月份左右可以拿到房子,申请人对此深信不疑。交完定金后,申请人曾微信告知销售人员,要求先看下合同内容,被对方拒绝,理由是必须交了钱才能看正式合同(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既然这个预售合同和正式合同内容一样的,为什么不提供给申请人看,申请人如果不认可,也不会交这个定金。正常人并不会每一次对话都进行录音,申请人在签正式合同时候的录音,亦能佐证申请人签认购协议时销售人员的承诺。而且,申请人不知道有这么一份预售合同的存在,合同本身就是维护消费者基本权益的保证,即便预售合同有备案,但申请人无从得知其内容,被举报人故意不告知预售合同内容的行为就是带有隐瞒性质的欺骗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5日,申请人与被举报人订立《商品房认购协议》一份,并支付定金5万元。2024年3月29日,申请人带亲戚前往被举报人处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对与销售人员的谈话内容进行录音,因双方对合同条款中的交房时间有争议故最终未签订合同。 2024年6月20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的12345转办件,举报问题类型:“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内容为:“2024年3月,来电人购买了某商业中心*幢**室,开发商:某商业开发有限公司,其签订了认购协议并交了5万元定金。销售人员承诺6月前交付,保证8月底前开业,交付后7天办理产权证,其有录音为证。在正式合同上写明9月30日交付,6个月内办理产权证,其认为开发商虚假宣传,要求核查”。2024年6月21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未发现“承诺6月前交付,保证8月底前开业,交付后7天办理产权证”等广告宣传,被举报人现场负责人亦否认公司或销售人员进行上述宣传,并向被申请人出示了该商品房项目“***”经被申请人备案的《浙江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格式条款合同,第十二条交付时间和手续规定“出卖人应当在2024年9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该备案的格式条款合同亦在“浙江省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系统”进行了公开。 被申请人核查申请人与销售人员微信聊天记录录屏和2024年3月29日现场录音内容,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2024年7月1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立案结果及原因。 以上事实由商品房认购协议、营业执照、现场笔录、录音及录音逐字稿、浙江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举报单、微信聊天记录、现场录音(文字稿)、现场录音(光盘刻录)、案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浙江省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系统查询截图、12315平台流转信息时间轴、听取当事人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通过现场检查,检索现场录音材料和微信聊天记录均未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承诺6月前交付,保证8月底前开业,交付后7天办理产权证”的宣传行为,审查《商品房认购协议》亦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经充分履行了核查职责,未发现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郜某的举报作出的不立案告知。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