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781823113R/2025-79763 | 成文日期: | 2025-06-30 |
文件编号: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 | 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2025年上半年9起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曝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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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深化警示震慑效应,进一步助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纵深走实,切实做到以案为鉴、以案促改,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将2025年上半年9起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1.海盐某服饰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案(安全管理协议) 2024年12月27日,海盐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海盐县秦山街道的海盐某服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厂区内有租赁单位3家,该公司与3家租赁单位均已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其中1家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海盐某服饰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5年2月24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的行政处罚。 2.嘉兴市某包装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事故隐患) 2025年2月17日,海盐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海盐县百步镇检查时,发现嘉兴市某包装有限公司未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要求设置疏散通道指示标志,未在危化品仓库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等2处安全隐患,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2025年3月20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的行政处罚。 3.海盐某机械厂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足案(培训时间) 2025年3月13日,海盐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海盐县武原街道的海盐某机械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1名新进员工张某某的岗前培训教育时间只有8学时,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不得少于 24 学时的规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该厂属于通用设备制造业,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2025年4月10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对该机械厂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4.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违章作业未及时制止案(违章作业) 2025年4月18日,海盐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海盐县武原街道的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上料工罗某违反公司上料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站在安全距离内进行上料作业。罗某违规违章作业,其公司及其它人员发现后,未对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制止。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该条规定,2025年5月20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对安管员佘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5.海盐某服饰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案(安全设备) 2025年5月13日,海盐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海盐县于城镇的海盐某服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生产梭织品类、羽绒服等的制造、加工,生产过程中使用到空气压缩机、储气罐,其安全附件压力表检验有效期为2024年10月15日至2025年4月14日,不符合《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检定规程》的相关要求,该公司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2025年5月28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6.盐县武原某酒吧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案(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2024年7月22日,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函》(嘉海盐建移交(2024]7号),函告称当事人海盐县武原某酒吧在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某大厦1幢2层2-4、2-5、2-6、2-7号实施了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2025年1月16日,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盐县武原某酒吧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的行政处罚。 7.浙江某消防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2024年11月25日,浙江某消防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百步镇某洗浴中心实施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2月21日,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浙江某消防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 8.海盐某针织制衣厂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案(安全出口) 2025年2月26日,海盐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在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的海盐某针织制衣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丙类车间北侧设置办公室,未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属于消防设施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该单位建筑面积共计 5613.2平方米,现有员工约13人,建筑最高层为4层,建筑高度为20.95米,属于多层建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5年4月24日,海盐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海盐某针织制衣厂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9.苏州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以外的案(消防车通道) 2025年4月15日,海盐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在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的苏州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占用消防车通道,导致消防车无法通行,且隐患无法当场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后苏州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主动整改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单位违反本法之规定,2025年5月6日,海盐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苏州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