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002556627Y/2025-79867 成文日期: 2025-06-30
文件编号: 盐自然资规函〔2025〕15号 组配分类: 建议提案
发布机构: 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有效性:

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县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2号建议的答复函


  • 发布时间:2025-06-30 11:40
  • 信息来源: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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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婷代表:

您在县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农村荒地整治复垦”的建议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开展土地权属确认,合理建设土地流转价格机制

农村土地开荒,要排除产权纠纷。未发包的集体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审核承包方资格并签订合同后,到所属镇(街道)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21〕29号)文件规定,在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时,要充分尊重农户与经营主体的意愿,确定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原则上,我县土地流转指导价以500斤/亩·年晚粳谷,按县粮食部门公布的晚粳谷收购价进行折算,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土地流转指导价。

二、尊重丧葬习俗,保障村民权益

为规避“迁坟变相牟利”风险,针对自留地遗留坟墓迁移问题,目前,县级层面尚未出台相应的政策。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海盐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盐政发〔2023〕34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采取疏堵结合的原则,严禁新增自留地私坟,对违规新建、扩建坟墓依法整治,鼓励引导群众把骨灰迁入骨灰寄存堂等由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骨灰存放场所;因各镇(街道)风俗民俗存在一定差异,避免“一刀切”引发社会矛盾,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和红白理事会等基层组织作用,把治丧规范纳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鼓励自行将遗留在自留地的坟墓迁移至骨灰存放场所,村一级可以参考该地区征迁安置补偿价格给予一定补偿。

三、合理利用耕地保护补偿金,结合耕地功能恢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推动小田变大田

我县每年发放耕地保护补偿金超4000万元,资金拨付到村,耕地保护补偿金可用于修建和维护灌溉系统、排水设施、机耕道路等,村集体可妥善使用耕地保护补偿金,对破坏的设施进行修复;对于符合高标准农田或耕地功能恢复的地块,实施项目立项,开展土地平整、新修水利等措施,提升和完善基础设施,实现与周边大田集中连片,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感谢您提出的建议及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希望能一如既往地对我们工作予以支持,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推进和完善我们的各项工作。


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16日

(联系人:许婷,联系电话:13615737887)


信息来源: 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