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海盐县2025年第三批工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的兑现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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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和绩效管理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1〕170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5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工业领域设备更新)示范项目计划实施名单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5〕98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未来产业先导区财政专项激励实施指南》的通知(浙经信未产〔2024〕199号)、《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海盐县财政局关于海盐县核技术应用(同位素)未来产业先导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分配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盐经信〔2025〕11号)、《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领域)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25〕46 号)、《嘉兴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领域)预算的通知》(嘉财预〔2025〕135号)、《中共嘉兴市经信局党组会议纪要》(〔2025〕6号)、《第三示范年度嘉兴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中央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装备〔2024〕211 号)、《关于公布2024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名单的通知》(浙经信装备〔2024〕303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5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浙财建〔2025〕29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5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的通知》(浙经信产数〔2025〕10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5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浙财建〔2025〕29号)和《海盐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发〔2024〕3号)等文件,经县经信局班子会议审核通过,现将符合政策要求由县经信局主管兑现的2025年第三批工业发展财政扶持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6月19日-2025年6月24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 联系科室:县经信局综合科,电话:0573-86588020,传真:0573-86124530。 附件:县经信局主管的6项补助项目清单 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6月19日 附件 2025年第三批县经信局主管的6项补助项目清单 一、2025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工业领域设备更新示范项目)示范项目财政奖励明细表
注:2025年度省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工业领域设备更新)示范项目资金补助操作办法: 1.政策依据 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和绩效管理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1〕170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5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工业领域设备更新)示范项目计划实施名单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5〕9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5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浙财建〔2025〕29号)等文件要求,并参照市《2025年度省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工业领域设备更新)示范项目资金补助操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2.资金分配方案 省级奖补资金的40%均分至各项目,剩余部分根据设备投资占比进行分配。项目分配资金=专项资金总额×(项目核定设备投资额/区域核定设备投资总额)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纳入当年度省示范项目计划实施名单的项目。计划名单内项目无法完成省下达核定设备投资额,收回该项目补助资金,新增项目的核定设备投资额按调出项目的核定设备投资额计算,如调出项目需新增超过2个项目(含)替换时,平均分配调出项目核定设备投资额及平均分配前期补助的40%。 3.资金拨付方式 开工实施后,项目奖补资金预拨70%;项目设备定购完成且投资完成过半时,预拨资金10%;项目建设完成后,立即组织验收并进行资金结算。 4.项目组织实施 专项资金原则上需用于支持清单内的项目实施,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加快实施、竣工投产。对清单内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分类分层做好处置。①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主要建设内容变更、或投资额减少超过20%、或实施周期延期6个月以上等情况,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要及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申请调整,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根据省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结合清单内项目完成情况,出具调整意见,视情增补项目,并相应调整项目补助资金。②项目出现终止实施、实际投资额低于申报要求(申报时门槛要求)、延期严重影响资金使用绩效、国家或省级工信专项资金重复补助(先申请省级支持,后申报国家工信专项的除外)等问题,该项目不再安排专项资金,已预拨资金按程序收回。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省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结合清单内项目完成情况,视情增补新项目,并相应调整项目补助资金。③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形成支持项目清单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未来产业先导区首年度财政激励资金明细表
三、2025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领域)明细表
四、2024年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保险财政补助明细表
五、2024年度省级首台(套)财政资金奖励明细表
六、2025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财政奖励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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