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望海街道3304240310(兴隆村乡村单元)村庄规划》批前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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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空间规划条例》有关条文的规定《海盐县望海街道3304240310(兴隆村乡村单元)村庄规划》经前期调查、论证、研究,已进入规划编制成果完善、报批阶段。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在规划报送审批之前,我街道将规划草案在海盐县门户网站、望海街道公示栏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为2025年6月13日至2025年7月13日,共计30天。在此期间,欢迎广大市(村)民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反馈。 联系电话:0573-86885062 通讯地址:海盐县望海街道长丰路3号望海街道办事处 海盐县人民政府望海街道办事处 2025年6月13日 一、规划范围 东至望海街道永福社区行政边界、南至望海街道新兴社区行政边界、西至沈荡镇白洋村行政边界、北至凤桥镇栖柽村行政边界。规划面积约491.10公顷。 二、目标定位 1.村庄定位 根据上位规划兴隆村建设定位为集聚建设类,引导周边零散分布的自然村村民向集聚建设型村庄集聚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优化村容村貌,引导村庄特色产业发展,建设宜居宜业美丽村庄。兴隆村的总体定位为“果蔬田园、宜居兴隆”。 2. 发展规模 规划至2035年规划人口约458人,户数约131户;规划总建设用地规模约10.73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6.75公顷,区域基础设施用地3.85公顷,特殊用地0.13公顷。 3.规划指标 (1)耕地保有量:390.69公顷。 (2)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42.01公顷。 (3)生态保护红线:不涉及。 (4)村庄建设用地规模:6.39公顷。 (5)补充耕地:42.23公顷。 三、用地布局 规划范围内土地总面积491.10公顷,规划非建设用地480.36公顷,占比97.81%;建设用地10.73公顷,占比2.19%。 非建设用地:耕地413.77公顷,占比84.25%;园地4.15公顷,占比0.84%;林地2.43公顷,占比0.50%;农业设施建设用地15.93公顷,占比3.24%;陆地水域44.08公顷,占比8.97%。 建设用地:居住用地5.84公顷,占比1.19%;商业服务业用地0.35公顷,占比0.07%;公共服务设施用地0.09公顷,占比0.02%;交通运输用地4.11公顷,占比0.84%;公用设施用地0.21公顷,占比0.04%;其他建设用地0.13公顷,占比0.03%。 四、公共服务设施与基础设施布局 1.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规划结合《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报批稿)》和《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2023.12修订版)建设要求,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加强村/组层级的乡村社区生活圈规划,按照15分钟可达的空间尺度,配置满足就近使用需求的服务要素。
2. 道路交通设施规划 兴隆村主要对外道路包括X601元艳线(县道,红线宽度8米)、Y642(乡道,红线宽度7米);进一步完善村庄内部支路网系统,村庄道路宽度控制在4.5-7米;现状保留1处社会停车场,结合兴隆村城乡一体化新社区配建;规划保留3处公交车站,均位于元艳线两侧。 3. 航道规划 新篁线(富大泾桥港、油车桥港)、元通线(储龙桥港)为Ⅶ级航道,控制15米航道保护范围。 4.给水工程设施规划 本次规划范围内给水管网接海盐县给水管网,自来水普及率达100%。生活用水由三地水厂提供,给水管网接入城乡一体供水管网系统。供水管道原则上沿道路的西侧和北侧敷设,最小覆土深度为0.7米,主要沿元艳线敷设,管径DN150-DN400之间。 5.排水工程设施规划 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村内污水经各级管网收集后,汇集至沿村庄主要道路元艳线敷设的污水主管,然后接入镇域污水管网处理,主管管径为D300。雨水就近排入附近自然水体,雨水管道的布置应根据规划区道路和建筑布置,依据地形标高,按照管线短、埋深小、尽量自流排出的原则进行统一设计,管径采用D300-D600。 6.电力工程设施规划 规划保留现状500kV洪王5835线、500kV洪店5836线、500kV明店5837线、220kV明聚43K1线明生43K2线,近期新建220kV秦跃2P59线。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及《海盐县电力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等相关管理规定与要求进行管控。 规划结合新社区建设合理的配置变压器,满足用户用电负荷要求,居民用电“一户一表”。规范电力线路的敷设,禁止随意拉线现象,保护电力线路的安全。 7.通信工程设施规划 电信电缆直接从市政通讯电缆干线引入,电信普及率达100%。有线电视及广播由望海街道广电网接入,规划有线电视入户率达到100%,并积极推广数字高清电视。兴隆村现状保留2座通信基站,规划新建6座通信基站和1座通信机房。 8.燃气工程设施规划 规划新建两条中压燃气干管,压力均为0.4MPa,为De31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海盐县燃气专项规划》等相关管理规定与要求进行管控。 9.环卫工程设施规划 保留兴隆村现状垃圾收集点,采取“户分类、村收集、镇中转、县处理”模式,根据村庄人口集聚程度,设置垃圾分类宣传亭,布置分类垃圾收集点,供居民直接倾倒垃圾。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位置应便于分类投放和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机械化清运。 五、土地综合整治与修复 1.农用地整治 通过耕地功能恢复、土地垦造等方式进行农用地整治共135.42公顷。 (1)耕地功能恢复 对单元内的恢复属性地类进行整治,对其种植作物进行移栽或者清除,采用工程措施,进行场地平整,对优质耕作层进行表土剥离。至规划期末,恢复耕地功能1.07公顷。 (2)垦造耕地 通过土地平整工程,并配套建设防洪排水系统、灌溉网管与田间道路,将土地垦造为耕地,提高耕地集中连片程度。至规划期末,垦造耕地3.05公顷。 (3)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项目 具体工程内容包括清表土地平整、灌溉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和绿化工程等。至规划期末,实施“千亩方”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面积94.22公顷。 (4)美丽清洁田园 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围绕美丽嘉兴建设目标,按照“因地制宜、点面结合、建管并重、标本兼治”的要求,坚持重点突破和整体推进相结合,突出优布局、夯基础、强治理、抓创建等关键环节,大力开展农田景观改造提升。至规划期末,共实施美丽清洁田园7.99公顷。 (5)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 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泵站、低压管道、田间道、农桥、灌排渠、机耕路等。至规划期末,共实施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29.09公顷。 2.建设用地整治 建设用地整治22.54公顷,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布局,实现节约集约用地。 (1)建设用地复垦 规划建设用地复垦22.41公顷。 (2)低效闲置建设用地盘活 规划建设用地盘活0.13公顷。 3.生态修复规划 (1)林地生态修复 规划优化林地布局,加强林地建设管理,禁止除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等项目外的开发建设活动。同时,禁止占用林地垦造耕地,减少因日常活动及生产对生态造成的破坏,重点对乡村公路、重要水系周边沿线林地进行补植修复,提升林地生态功能。 (2)水系生态修复 通过疏浚河道、清理垃圾、水环境提升、生态护岸建设、坑塘水体生态化整治等方式提升水系生态效益。针对不同区位,打造多样化的堤岸,建设自然生态护岸。局部岸段种植水生植物,丰富河道景观,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六、历史文化保护 1.保护原则 (1)保护遗产本体与周边环境真实性、完整性、生活延续性; (2)保护优先、修旧如旧和安全适用,实现保护和更新共赢; (3)新旧结合,既保持传统风貌特征,又具可识别性。 2.保护内容 (1)保护对象:1处历史建筑(新和贤桥)。 (2)保护要求:保护范围内一切修缮和新的建设行为均要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执行。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为了更好保护文物安全和历史环境,保障保护范围外围的环境不受新的建设影响,在建设控制地带内,需严格控制用地性质和建筑性质,控制建筑高度、体量、色彩及风格:保护历史上形成的绿化环境和重要的地形地貌等。 七、近期建设项目与实施保障 1.近期建设项目
2.规划实施保障 (1)规划实施建议 a.组织保障 规划批准后,作为村庄建设发展的重要指引。强化村委会班子建设,强化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完善村规民约,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发挥全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县、街道各级党政领导重视程度,建立必要的联系沟通机制,定期来村检查指导工作,协助抓好规划实施。 b.资金保障 通过争取各类土地整治、耕地保护补偿、水利建设等上级资金,并积极争取银行信贷资金支持,优先保障落实本规划实施前期资金投入。 通过积极开拓“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节余指标市场交易,将节余的流量空间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节余指标调节到城镇等其它区域使用,保障规划顺利实施的资金需求。 c.监管保障 按照严格规划空间、指标管控及工程建设要求,建立完善村庄规划实施项目的全程监管机制和制度确保规划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 以实施结果为目标导向,创新完善规划实施评估机制,总结实施成效和存在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编制和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促进村庄规划的顺利实施。 (2)规划动态维护 经依法批准的乡村地区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乡村地区详细规划的动态调整有规划修改和规划调整两种情形。根据规划的编制时序和建设需求,建立规划的动态更新维护机制。修改或调整后的详细规划按相关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a.规划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规划修改: ①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②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③因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④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⑤村庄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b.规划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规划调整: 在不突破详细规划约束性指标、各类空间控制线和分区管制等要求基础上,对片区详细规划调整的;对片区详细规划中纳入虚线控制的内容,在规模、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对空间位置进行调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