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467P/2025-77580 | 成文日期: | 2025-05-08 |
文件编号: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 | 县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关于浙海盐劳人仲案〔2025〕72号的裁决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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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九州建筑有限公司: 本委对邢雪锋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已结案。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海盐劳人仲案〔2025〕72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地址: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长潭路66号海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邢雪锋与被申请人嘉兴九州建筑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至2024年5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嘉兴九州建筑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邢雪锋298000元(包括2023年度剩余工资227000元、2024年3-5月应发工资71000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海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