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25〕10号
FHYD01-2025-0003
|
|||||||||||||||||||||||||||||||||||||||||||||||||||||||||||||||||||||||||||||||||||||||||||||||||||||||||||||||||||||||||||||||||||||||||||||||||||||||||||||||||||||||||||||||||||||||||||||||||||||||||||||
|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一、 总则 (一)规范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明确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验收、移交、养护和升级改造等过程中相关单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有效发挥交通安全设施功能,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提升全县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概念和范围 本办法所称交通安全设施,是指设置于道路上的交通监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护栏、警示柱、防撞桶等交通安全设施、辅助管线以及其他与道路交通管理有关的辅助设施(不包含设置于人行道的商家设置的护栏、止车石、治安监控、城管监控、花箱护栏等)。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所有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等工程中配套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三)基本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配套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并结合路网建设情况及交通实际需求适时调整、完善。 (四)设施分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分为智能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智能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信号控制、交通违法记录、交通视频监控、交通流量采集、交通情报信息、远程指挥调度、道路车辆智能监测等系统的前端硬件、专用供电、通信管网及其井盖、支撑杆件、后台支撑(系统平台、服务器、存储、网络设备)等其他未列明配套设施。 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护栏、分隔带、防撞桶(垫)、路面缓冲设施、综合管理井及井盖、视线诱导标、道钉、警示灯、警示桩、柔性柱等其他未列明配套设施。 (五)职责规定 县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协调、督导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养。 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法定职责参与本县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等监督指导工作,具体负责全县已建成智能交通安全设施的接收使用、质保期内维护工作的监督指导、质保期外的维护保养工作(除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执法局管理的)。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并督促各镇(街道)做好城市道路建设、维修的管理工作,做好城市道路配套园林植物的修剪。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做好公路配套园林植物的修剪。负责县管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巡查、管理、维护等工作,指导并督促各镇(街道)开展镇管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管养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做好属地镇管公路和城市道路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做好供电抢修、稳定电压等工作。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局、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安全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资金保障 县、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建设单位在道路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申报时,应当将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内容纳入项目总投资。 (七)权利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涂改、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有权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二、规划与建设 (一)规划同步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建设工程实行“五同步”,即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实施道路工程时,与既有道路形成交叉的,交叉口范围内交通安全设施应纳入“五同步”范围。 (二)征求意见 道路建设工程在设计阶段,应当征求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内容的意见,并将意见附于设计文件中,同时在设计文件中对意见进行回复。 最终交通安全设施专项设计施工图应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确需变更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内容的,应当征求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将意见记录于相关文件中。 拆除、移动、占用、更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的同意。 (三)交通安全评价 道路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交通安全评价时,应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作为评价内容。 (四)建设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由具备有关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监管单位确认的设计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施工图的设计和施工。 (五)供电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宜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所需的专用供电设施,路口终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信号机、信号灯)必须实现独立供电,避免其它设备对信号控制系统产生干扰,其它任何设施不得借用信号系统专用供电设施。 (六)信息安全 智能交通安全设施的网络搭建必须在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符合公安机关网络管理要求,做好物理隔离,不得私自外接任何外部网络。智能交通安全设施所产生的录像、图片、文本等信息不得擅自复制、打印,不得以任何形式外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与设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信息安全工作协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设施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日常工作中落实信息安全工作协议。 (七)监控设施硬件建设要求 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统筹全县智能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规划,建设单位在落实监控设施前端设备建设的同时,应根据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划,统筹配套投入建设服务器、存储、网络设备等。 (八)交(竣)工验收 道路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公路交工验收或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建设到位,智能交通安全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接入平台手续并确保正常启用。 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 三、管理与维护 (一)管理职责 智能交通安全设施在道路投入使用时同步启用,经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三十日稳定性监测无问题后,建设单位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移交手续。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由原建设单位负责。原建设单位应在质保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维护移交手续。实施道路新建、改建工程时,对既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管线变更等工作的,由现建设单位对该处交通安全设施重新质保。 城市道路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属地镇(街道)办理维护和管理移交手续。根据工程质量保修制度,落实保修范围、保修内容、保修期限、保修责任。 公路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安排养护营运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向接管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道路上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以及其它附属设施发生缺损或位移影响交通安全的,由产权责任单位负责及时补缺或修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其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由所属单位承担。 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设施定期检查、及时维护、修残补缺等工作制度,切实加强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 (二)设施接收 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智能交通安全设施的验收材料、设施清单、竣工图等有关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资料齐备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列入管理。 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的交工验收、设施清单等有关资料移交交通设施管理部门查验,资料齐备的,交通设施管理部门应及时列入管理。 (三)计费交接 智能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时,由建设方开通网络并落实费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智能交通安全设施列入管理后,在下年度完成相关网络费用交接。 智能交通安全设施供电费用由属地各镇(街道)负责。 (四)维护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 交通设施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专业维护单位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维护,维护单位应当对交通安全设施做到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持交通安全设施运行状态良好。 (五)协作机制 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相关单位应建立快速响应协同处置机制,便于维护信息快速传递及落实。 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相关单位发现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缺失等存在安全隐患风险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补缺或者排除隐患。发现非本单位管理维护的交通安全设施出现损坏、缺失等存在安全隐患风险的,应当通过快速响应协同处置机制向其所属的维护单位传递信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存在严重危及交通安全重大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人民政府,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同时采取疏导交通、指挥车辆和行人绕行等措施。 (六)施工管理 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报经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监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设置临时交通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未批先建的,相关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停工整改。 建设单位设置的施工路段临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设置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恢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原状,并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通行。 (七)设施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的实际状况以及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交通安全设施,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宣传。 (八)排除妨碍 设置户外广告、条幅,安装电杆、管线等设施,应当与交通安全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道路审批阶段,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应对绿化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进行复核,避免绿化遮挡交通安全设施,对交叉口通视三角区被绿化遮挡问题进行规避。 对现状道路绿化的维护,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当配合交通设施管理部门及时对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进行修剪或者移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树木或者其他植物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等安全隐患的,应当通过快速响应协同处置机制向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九)废旧资产管理 更新替换的旧交通安全设施由产权单位保管,产权单位应采用利旧方式处置相关设施,确实已经报废无法利旧的由产权单位处理。 四、附则 (一)移交时效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使用但未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维护的智能设施,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时的标准或者实际清单,经专门验收确认正常使用后,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落实管理维护。 (二)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6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图像取证设备接入规范 2.信号机接入规范 3.智能交通安全设施交接单 4.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交接单 附件1 图像取证设备接入规范 一、卡口设备的安装及效果 图像取证设备抓拍效果必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14)的相关要求,强调以下要求: 1.枪机应设置于对应车道中心正上方或两车道中间标线正上方,与车辆行驶方向同向。 2.正向卡口必须清晰抓拍第一组导向箭头、停止线、路口全景、对向信号灯、目标车辆特征等; 3.反向卡口必须清晰抓拍目标车辆特征及车内人脸特征,无过度曝光或曝光不穿透现象。 二、补光装置的安装及效果 交通技术监控成像补光装置的参数及安装必须符合《交通技术监控成像补光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A/T1202-2022)的相关要求,强调以下要求: 1.补光装置调试应于夜间或补光效果好的情况下进行; 2.每个车道配置一个反向补光装置,补光照射在被抓拍车辆的车窗/车顶附近,同时避免补光过曝; 3.每个车道配置一个正向补光装置,照射在对应车道上,保证视频场景中整个车身的亮度及车牌的亮度; 4.补光装置应与取证抓拍单元保持一定距离,防止抓拍画面过曝。 三、电子警察的IP申请 按照《海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安全设施接入知情书》要求提交资料后申请IP办理接入。 四、电子警察前端相机配置 通过IP访问相机,配置电警抓拍单元和卡口抓拍单元应正确设置视频电警、卡口混合车道模式,配置好车道线、补光参数、485信号监测、抓拍字符叠加、正反枪机六合一图片合成、连接NTP校时服务器。 五、路口终端设备配置 枪机与终端方向对应并下发通道录像。 六、电子警察的平台接入与配置 电子警察前端、终端调试完成后,经初验符合交警大队要求后,可在“交通违法管理平台”(以下称“平台”)内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设置: 1.优先在平台内新增目录后,添加视频监控终端点位,同步后级联点位子监控点; 2.添加点位卡口,在卡口中配置实际每个方向对应的车道信息及抓拍相机; 3.平台下发对应卡口的车辆应用及录像计划。 七、电子警察使用权移交 在设备稳定运行三十日后,按照《海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安全设施移交使用知情书》,办理使用权移交手续。 八、电子警察维护权移交 质保时间到期后,按照《海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安全设施质保转维保说明》,办理维护权移交手续。 九、其他注意事项 1.电警机箱不得外联其他外网设备。 2.电警机箱必须具备单独电源链路,不得私接/并接。 3.路口电子警察数量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1个抓拍单元不得抓拍三个车道以上; ②卡口抓拍单元应与电警抓拍单元数量保持一致; ③路口终端数量应满足所有抓拍单元六合一违法合成要求。 4.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在平台内新增或删除点位。 5.设备参数根据交警大队实际要求实时更新配置。 附件2 信号机接入规范 一、信号机前端配置 信号机前端配置应符合信号机生产厂家指导手册中说明的技术规范,在此强调信号机现场接线配置应合理合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信号机内走线合理,应避免线路交叉情况出现,如必要情况选择最少交叉线路走线,无裸露在外线路。 2.每个方向按机动车左、直、右顺序对应通道单独接线,同向及对向不得并线,行人对向为一组,预留2个通道,即按照: 1-6通道为西向东行驶方向(路口东侧)信号灯; 7-12通道为北向南行驶方向(路口南侧)信号灯; 13-19通道为东向西行驶方向(路口西侧)信号灯; 20-24通道为南向北行驶方向(路口北侧)信号灯; 确保每个方向、每个相位有单独信号线,不得出现并线情况。 例:西向北左转机动车接1号通道,西向东直行机动车接2号通道,西向南右转机动车接3号通道,路口南侧人行横道线对应人行道灯接4号通道,西向北左转非机动车信号灯接5号通道,西向东直行非机动车信号灯接6号通道。 3.路口无单独左转、右转信号需求的情况下,仍需预留对应通道线路。 4.所有走线须打上标签对应方向、信号灯种类。 二、信号机IP申请 按照《海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安全设施接入知情书》要求提交资料后申请IP。 三、信号机应用配置 信号机接入平台前,应在信号机客户端或网页端内配置应用功能,如:脉冲倒计时、无线控制器/控制面板、校时服务、电流/电压检测功能及黄闪降级功能等。 四、信号机平台接入及配置 由交警大队信号优化维护团队统一配置信号机各参数。 五、信号机使用权移交 按照《海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安全设施移交使用知情书》办理使用权移交手续。 六、信号机维护权移交 质保时间到期后,按照《海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安全设施质保转维保说明》办理维护权移交手续。 七、其他说明 1.信号机不得外联其他外网设备。 2.信号机必须具备单独电源链路,不得出现私接或并接现象。 附件3 智能交通安全设施交接单
本件壹式肆份各方各执壹份。
附件4 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交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