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5957856940/2025-77324 | 成文日期: | 2025-05-19 |
文件编号: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 | 县综合执法局 | 有效性: |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征求《海盐县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
|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嘉兴市综合查一次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起草了《海盐县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前,现在海盐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网上留言或来电方式反馈至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公示时间:2025年5月19日-2025年6月18日 联系人:吴彦婷 联系电话:0573-86198710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华丰路918号 邮编:314300 附件1.《海盐县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 附件2.海盐县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2025年5月19日 《海盐县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指出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对引导规范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针对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加强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精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 “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新格局基本形成。但是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等企业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仍然存在,改革红利未完全释放,企业群众获得感不强,亟需进一步深化改革,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二、起草过程 (一)开展前期调研 2024年,县综合执法办针对多头重复低效检查问题开展课题调研,2025年县综合执法办多次赴县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调研。 (二)组织专题讨论 2025年,县综合执法办多次组织部门专题讨论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思路及进展情况,要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 三、主要内容 《海盐县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从规范行政检查主体和事项、规范检查计划制定、规范检查计划实施、规范行政检查标准、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限定检查频次、推广非现场检查、推行预告式检查、全面推行行政指导、纳入县人大专项监督、强化行政检查监督、加强行政检查数字赋能、完善尽职免责机制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海盐县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管住风险、无事不扰、有呼必应、护航发展”为理念,全闭环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行科学整合“统筹查”、分级分类“精准查”、依法依规“规范查”、指导服务“预告查”、计划法定“法定查”、尽职免责“安心查”,着力破解执法检查扰企扰民、一刀切、任性检查、指导缺位、执行不力、低质低效、走过场等突出问题。到2027年底,全县“综合查一次”机制更加健全,部门、层级、领域年度联合检查实施率力争80%以上,非现场检查占比逐年提高,现场检查总量持续下降,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企业和群众对执法满意度不断提升,县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一、规范行政检查主体和事项。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县政府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并通过海盐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加强源头管理,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动态调整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检查计划制定。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上级部署、年度监管重点,充分结合行业分级分类及信用规则制定本部门行政检查计划。部门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应当充分做好各条线科室的统筹,避免同一执法主体对同一受检对象实施多次检查。各行政执法主体于每年4月中旬完成部门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制定并报县综合执法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综合执法办),由县综合执法办依照行政执法“一件事”整合部门年度计划统筹制定全县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行政检查计划。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行政执法主体评估确需组织专项检查的,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后,报县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专项检查要与我县年度检查计划相衔接,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实施情况,动态调整相关任务方案。 三、规范检查计划实施。未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检查任务,在未经审批(审核)的情况下部门不得开展。全县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实行定期调整制度,调整方案由县综合执法办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对未纳入年度计划的上级专项任务,需经县综合执法办备案统筹。建立“检查班车”机制,由县综合执法办根据计划任务提前发布检查“班次”预告,各执法主体将前期未能纳入联合检查的任务与其进行匹配,并向县综合执法办发起申请进行“搭车”检查。 四、规范行政检查标准。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的同时,对计划所涉及的检查事项逐一制定检查标准,检查标准应当明确技术标准、检查要点,以清单条目式制定。县综合执法办根据检查计划牵头制定行政执法一件事综合检查“一表通查”表单,企业对照表单可实施自查自改,执法人员对照检查标准可精准、客观开展检查。其他如上级专项检查要求等临时新增检查任务,执法部门在收到要求后及时针对需开展的检查事项制定检查标准。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逐步修正完善检查标准,梳理部门间可交叉检查事项,探索简单事项“委托查”。 五、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入企行政检查除法定需相关负责人到场的情形外,不得刻意要求相关人员陪同检查或参与接待,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组织实施“综合查一次”工作,持续推进“亮码检查”,依托“浙政钉·掌上执法”出示电子执法证,展示行政行为码(监管任务码),履行告知程序。现场检查未亮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无码的,企业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举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依法依规处理。 六、限定检查频次。推进县域“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实现县域行政执法力量统一调度,组织实施“综合查一次”,切实减少检查频次,压减检查总量。除另有规定外,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年度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实行检查结果延用制度,对执法部门在实施检查结束后1个月内,因专项行动等需再次对同一主体开展同事项检查,除特定原因外,原检查结果仍然有效,部门不再重复入企检查。 七、推广非现场检查。推广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线上监管等具有物联感知能力的非现场检查。对受检频次高的行业、领域梳理可实施非现场监管的行政检查事项予以固化,逐步推动非现场监管设施设备的建设投入,对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远程监控等非现场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事项,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八、探索分级分类检查。建立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重点监管名单及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行业特点、企业规模,研究企业分类监管标准,设置企业等级,对合规记录良好、风险等级较低的企业减少检查频次,实现对企业“无事不扰”。通过事故驱动升级、合规驱动降级和季节性调整机制动态调整监管手段,实现对风险隐患的“整体可控”。通过分类监管实现执法资源精准投放,推动企业重点监管领域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转型。 九、推行预告式检查。推行行政检查预告制度,除另有规定的不宜提前告知的检查外,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检查前应当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盐企政策咨询”平台提前发布预告检查通知,明确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标准等信息,对达标企业近期不再纳入检查范围,促进企业自觉履行主体责任。 十、全面推行行政指导。深化“互动治理”理念,建立由县企服中心牵头、多部门联合参与的企业帮扶机制,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评价”等工作模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依法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推动更多领域建立健全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五类情形清单。建立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对问题突出的案事例要予以通报曝光。落实“三书同达”,指导企业查后整改。 十一、纳入县人大专项监督。加强人大对行政执法工作监督,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出台加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监督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定期分析、研判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执行质效,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执法检查、问题调查等方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建立全县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加强对计划制定、实施工作的经常性监督。 十二、强化行政检查监督。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行政检查监督,压实行政执法部门内部层级指导监督职责,通过网上监测、案例发布、制发“三书一函”等方式,全面监督多头重复低效检查、未“亮码检查”、擅自开展专项检查、超上限或明显超过合理频次实施检查等突出问题。全县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评议晾晒的,相关方案材料应当同步抄送同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强化人大对涉企行政检查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细化政协协商式、建议式监督路径。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参与监督,开展调研、监督评议活动。拓宽社会面企业反映问题线索的渠道,建立行政检查企业观察点,通过经信部门平台对涉企行政检查情况进行监测。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息共享机制。 十三、加强行政检查数字赋能。强化省统一平台日常应用,支撑行政执法全过程在线实施,配合省级部门加快全省行政检查数据归集和治理。运用涉企检查监督模型、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加强行政检查分析预警。推动县镇两级行政执法指挥中心建设,利用县级指挥平台态势分析模块、预警提示模块的数据分析和监测能力,重点监测同一企业当年度被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次数,在推动“查罚衔接”上持续发力,实施处罚案件溯源监督。 十四、完善尽职免责机制。深化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实行正向激励与底线约束相结合,推动容错纠错清单化,建立科学评估机制,规范容错纠错流程,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进一步调动干部推动行政检查改革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县综合执法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定期研究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构建上下贯通、协同配合工作格局。违反本实施方案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县司法局要加强执法监督,县综合执法办要加强执法协调指导,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清单推动各项工作落细落实落到位。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