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5957856940/2025-77317 成文日期: 2025-04-23
文件编号: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县综合执法局 有效性:

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公示


  • 发布时间:2025-04-23 16:48
  • 信息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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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现将海盐县武原街道长潭路长安路口水务泵房西南侧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意见予以公示:

海盐县武原街道长潭路长安路口水务泵房西南侧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违法建筑物,总计面积50.85平方米。业主海盐县**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嘉兴中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相关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鉴定建议为:“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信息,该建筑物局部存在违建,如拆除违建,会对合法主体结构部分造成损伤,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如对以上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意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公示期结束后,本机关将以相关认定意见上报海盐县人民政府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违建部分予以处置。


公示期限:2025年4月23日--2025年5月9日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华丰路918号

监督电话:0573-86198783

附件:枣园小区供水设施管理用房鉴定报告(公示).pdf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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