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嘉政发〔2024〕2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衔接《办法》出台后的相关政策规定,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结合本县实际,经县十六届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设置。自2025年1月1日起,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职)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须满20年且符合本省缴费年限要求,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2年。缴费年限满足以上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方法仍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06〕14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浙江省抚恤优待证》并享受抚恤或优抚金的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镇(街道)财政承担。重点优抚对象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住院和购药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种医疗补助(除优抚补助外)之后的自付部分,按80%救助。
三、2025年5月31日之前已备案“急性白血病(0-14)”的0-14周岁(含)儿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针对性治疗的住院医药费,20万元(含)以下的,报销比例为实际发生医药费的95%;先按照《办法》相关规定结算,不足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补足;超过20万元的按《办法》相关规定执行。2025年6月1日及之后备案“急性白血病(0-14)”的0-14周岁(含)儿童按《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贯彻落实<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盐政办发〔2019〕68号)同时废止。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