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307456360T/2025-77190 | 成文日期: | 2025-03-03 |
文件编号: | 组配分类: | 企业监管 |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2025年海盐县湿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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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备用样品由被抽样者先行无偿提供。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从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最小独立包装为单位,抽取同一产品的样品不少于12包且不少于80片,其中检样不少于9包且不少于60片,其余为备样。 2 检验项目和依据 明示执行标准为GB/T 27728-2011、GB/T 27728.1-2024的湿巾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依据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第7.3条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27728-2011湿巾 GB/T 27728.1-2024湿巾及类似用途产品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 15979-2024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异议处理原则 复检时,应启动备样进行复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