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0106/2025-00647 | 成文日期: | 2025-03-03 |
文件编号: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李某不服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的告知答复行政复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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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盐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嘉盐政复〔2024〕19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29日在12315平台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的告知答复,于2024年2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2月27日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未作出实质性的处理,未对开发商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调查,答复意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不准确,结论不明确、不适当。在已提交的反映书以及相关的证据附件中,申请人已经将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行为阐述清楚,并且也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前往开发商售楼部现场进行调查。针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在售楼部调查的同时,应要求开发商提供广告宣传的来源、依据,然后结合双方之间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核实。若开发商能提供相关依据、数据来源,应当第一时间告知申请人广告来源、依据、应当对是否违法等内容作出具体回复,若因文件数量多或者字数限制的缘故可以通过附件形式说明。但被申请人的答复中任何实质性的原因都未说明,仅用“我们及时对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未发现公司的违法行为”概括回复一切申请人反映的问题,未告知作出决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和依据。 二、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扩大了损害结果,对申请人的利益造成实际性的损害。开发商通过展示拓展面积后的样板间诱导购房者认购,把将来被相关部门查处、罚款、拆除等风险转嫁给购房者,实则是对购房者利益的损害。使包括申请人在内的购房者基于错误认识支付了巨额房款。根据程序正当的要求,行政机关应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被申请人未告知作出决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和依据,损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对申请人实体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三、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中并未告知申请人请求复议的时间和机关、单位,侵犯申请人的救济权。被申请人的答复中并未明确告知申请人应当如何申请复议,此行为已经违反《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以及行政法规定的程序正当原则,不当地限制了申请人的救济权,对申请人的救济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的告知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24年1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登记编号为“1330424002024***”,举报内容为:“要求市监局介入调查开发商虚假广告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设立的某售楼部进行检查。被投诉举报人委托公司销售经理全程陪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售楼部内有宣传海报,提及“周边鹃湖科技城(距项目直线距离约*公里)”“沪杭高铁(项目距离沪杭高铁嘉兴南站直线距离约*公里)”“杭海城际铁路(项目距离杭海城际铁路浙大国际校区站直线距离约*公里)”。现场被投诉举报人工作人员通过“高德地图”手机软件进行直线距离测距,均在上述数值范围内。被申请人对相关宣传海报拍照固证,被投诉举报人对测距所形成的书面文件亦加盖公章。此外,被投诉举报人工作人员向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提供其从海盐县人民政府网下载的《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及<海盐县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2021-2050年)公告文件>意见的通知》1份及附件4份,海盐“高架快速路”通过工可评审的文件,文件中对通苏嘉甬高铁(规划中)、沪平盐城际铁路(建设中)、海盐“高架快速路”(规划中)的表述与其公司宣传相符。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售楼部的样板房进行检查,该样板间面积与公示的一致,内部装修由购房者自行决定,交付时为毛坯房。样板间对改动处都有公示,也经过了海盐县公证处公证。开发商未对主体结构及承重结构进行改动。被投诉举报人作为房地产行业经营主体,其对商品房发布房地产广告时,在表述位置时未采取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而是直接采用具体的物理距离作表述;在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宣传时,明确告知部分设施在规划中,规划出处亦有标明;对样板房的展示亦明示注意事项。被投诉举报人的行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以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禁止性规定,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2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核查时限符合规定,依据举报调查的事实清楚,做出不予立案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充分,就举报处理结果答复申请人符合时限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举报核查未充分履职的请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结合举报内容:“要求市监局介入调查开发商虚假广告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申请人提供的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明确指向被投诉举报人的广告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就被投诉举报人的虚假广告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核查,并固定、收集相应的证据,结合核查获取的事实依法认定被投诉举报人的行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以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禁止性规定,在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后在法定时限内答复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在开展核查、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作出答复等方面均已充分履职,申请人的此项请求并无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答复不符合规范的请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负有“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义务,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对是否立案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的此项请求并无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关于申请人提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并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此项复议请求应予以驳回。 (四)关于申请人提出其他复议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故救济权利告知与否,并不影响申请人的复议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其对于被投诉举报人虚假广告和不正当竞争的举报线索依法核查,依据核查结果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在法定时限内将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告知,事实认定充分,处理程序合法,对申请人提出的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内的复议事项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本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10日,申请人与海盐县某有限公司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024年1月16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海盐县某有限公司,举报内容:“要求市监局介入调查开发商虚假广告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于2024年1月19日对被投诉举报人的某售楼部的宣传海报及展示的样板房等进行核查。被投诉举报人宣传海报中提及的周边鹃湖科技城距涉案项目高德地图APP直线测距*公里、沪杭高铁嘉兴南站距离涉案项目高德地图APP直线测距*公里、杭海城际铁路浙大国际校区站距离涉案项目高德地图APP直线测距*公里。4高速(嘉绍高速、沪杭高速、常台高速、杭浦高速)均已建成通车。2021年11月5日,海盐县交通运输局在海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上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及<海盐县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2021-2050年)公告文件>意见的通知》,其中的《海盐县铁路、轨道交通规划建设项目表(2021-2025)》显示通苏嘉甬铁路建设期限2022-2026年,沪平盐铁路建设期限2022-2025年。2022年2月7日,海盐县交通运输局在海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上发布《海盐“高架快速路”通过工可评审》。2022年1月20日,某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举报人展示的样板房“A-1、B、C户型”进行了测绘,制作《样板房实测绘成果报告书》(编号:HA-2022-**,以下简称《实测报告书》)。测绘形成样板房平面图,并与建筑施工图进行比较,标注出样板房实测与建施图不一致部分。2022年3月21日,海盐县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某展示样板房C户型(申请人所购户型)现状及相关标识牌进行证据保全,《实测报告书》作为公证卷宗材料保存。样板房现场展示平面图与《实测报告书》中一致,现场展示有特别声明:“本样板房仅作装修效果展示之用,实际交付以合同约定为准。房屋实际为毛坯交付,现有装修装饰仅供参考。”2024年1月22日,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以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4年1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案件审理过程中,2024年3月1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2024年3月1日,本机关将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发送至申请人电子邮箱。2024年4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认为开发商装修样板房时,对阳台进行了改造,改造成房间,违反法律规定对阳台进行改造,可能会影响到阳台处的承重。实际交付的房屋不能按照样板间的装修方式进行装修。 以上事实由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样板房现场照片、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被投诉举报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投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高德地图查询结果截图、公证书、样板房实测绘成果报告书、海盐县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海盐县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2021-2050)公告文件、海盐“高架快速路”通过工可评审、浙江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海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截屏、查阅材料申请书、提供查阅材料邮件截图、电话听取意见录音、邮寄凭证及轨迹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反映的被投诉举报人虚假广告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申请人及时到现场进行了核查,根据高德地图APP直线测距结果、海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文件,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发布的宣传海报内容与事实相符。根据《实测报告书》《公证书》及现场照片,被投诉举报人的样板间现场根据样板间的实测结果与建筑施工图的差别,标注出不一致部分,对实际情况进行了充分的告知。样板间的实测结果与建筑施工图进行对比,未对主体结构及承重结构进行改动。样板间阳台部分明显标注“此黄线区域外为阳台区域”。经核查,被申请人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核查、决定不予立案、告知等法定职责,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告知不予立案决定时未告知救济权利,本机关予以指正,但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产生实质不利影响。 此外,申请人在举报中反馈的开发商违规送首付,利用垫资的方式引诱购买房屋及逃避资金监管的问题均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管理职责范围,故被申请人没有查处上述问题的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李某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的告知答复。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