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002556504X/2025-00412 成文日期: 2025-01-08
文件编号: 组配分类: 其他工作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有效性:

现场查获130余箱!一旦发现,请及时举报!


  • 发布时间:2025-01-08 15:32
  • 信息来源:县公安局
  • 浏览次数:
  • 打印

临近年关,年味渐浓,又到了烟花爆竹走俏的时候,一些人心怀侥幸,干起了非法倒卖、违法存储的勾当。

12月27日,县公安局联合县应急局和相关镇(街道),经过侦查排摸,在秦山街道秦兴社区查获了一批无证销售、非法存储的烟花爆竹。

执法人员在现场共查获了130余箱烟花爆竹,从小的摩擦型烟花“小金鱼”到大的组合烟花“金扇”。其中,以摩擦型烟花“小金鱼”,也就是俗称的“摔炮”为例,在2013年发布实施的《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就提到“烟雾型、摩擦型仅限出口”,在国内销售属于违法行为。此外,这批烟花存放处有大量的丝线、编织袋等可燃物,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据了解,这批烟花是违法嫌疑人张某从网上找到的购买方式,在与湖南厂家取得联系后,由货车直接送至家门口,通过现钞结算交易,交易完成后双方就互删了联系方式。“一开始只是想买点自己放的,后来觉得买来的价格便宜,就多进了货,转手售卖。”违法嫌疑人张某说。

经查,违法嫌疑人张某并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属于擅自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同时,根据国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县公安局秦山派出所副所长周斌表示,存储点周围都是民房,一旦烟花遇到火星点燃或者引发爆燃,施救难度极大,对于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都可能会造成非常大的危害。

随后,执法人员调派了一辆运输车辆,将现场查扣的烟花爆竹转运至烟花爆竹专用存储仓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目前,违法嫌疑人张某因涉嫌非法存储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被县公安局行政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警方温馨提醒: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海盐将持续严管严控,加大查处力度。如果发现有人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请及时拨打110举报!


信息来源: 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