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望海街道农房置换公寓房搬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望街〔2025〕9号
FHYD99C-2025-0001

  • 发布时间: 2025- 01- 27
  • 来源: 望海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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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望海街道农房置换公寓房搬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望海街道办事处

2025年1月26日




望海街道农房置换公寓房搬迁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望海街道农房置换公寓房工作,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1.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原则。严格执行先拆旧房后置换公寓的规定,参与搬迁的农户应配合集体开展宅基地复垦工作,实现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2.坚持自愿置换原则。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实行自愿置换原则,通过政策激励,引导有条件、有愿望的农户向新市镇集聚。

3.坚持搬迁比例高的组优先原则。以承包组为单位,优先考虑搬迁比例较高的承包组。

二、搬迁对象

在街道征迁区域以外,在农村拥有合法住房,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愿意置换公寓,并将宅基地交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复垦的农户。

三、安置基准面积确认

安置基准面积以有效的《海盐县农(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等为依据,结合《海盐县农(居)民建房选址定点申请表》批准的建筑层次和实际测绘的住房建筑面积核准确定,不包括原批准的临时用房、生产用房等。如无《海盐县农(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的,按农户所能提供的镇级以上有效证件或证明结合实际确定;如因祖传私房、历史原因造成的未批先建等原因,即无《海盐县农(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又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由街道征(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共同认定。同时拥有祖传私房和新建房的,祖传私房和新建房认定为同一被搬迁人。

四、搬迁政策

1.农房搬迁补偿与奖励。

搬迁户自愿拆除主体房屋,以及周边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该户宅基地范围内所有附着物,平房补偿6万元/户,二层楼房补偿9万元/户,三层楼房补偿12万元/户。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造的二层及以上农房(履行建房审批手续,不含危旧房改建),给予调节补偿2万元,建房时间每延后1年增加补偿费1万元。

鼓励整组搬迁,搬迁比例达到整组(以承包组合法住房数量为基数)50%(含)以上的启动搬迁,同时另奖励12万元/户。

有合法住房但不具备建房资格搬迁户及农户所在组前期已经开展过整组搬迁的,不享受整组搬迁奖励。

2.放弃面积补偿。

根据自愿申请原则,经搬迁户申请,街道对放弃选房的安置基准面积进行补偿,可放弃面积最大不超过140㎡(其中安置基准面积60㎡,优惠购房面积80㎡)。安置基准面积部分补偿价为4850元/㎡,优惠购房面积部分补偿价为2850元/㎡。

如可选房总面积减去放弃选房的安置面积后,仍超搬迁户实际选房面积,则差额部分面积由街道按3000元/㎡对搬迁户予以补偿。

3.置换公寓政策。

搬迁户选择第1套公寓房应位于元通集镇安置房,面积根据街道可提供的面积自行确定;选择2套及以上的,其余公寓房可以在望海街道范围内的安置房。选择的第2套及以上的公寓房,街道将按实选面积(单套面积)给予以下奖励:选择100㎡(含)以下的奖励10万元/套;100㎡到130㎡(含)的奖励12万元/套;130㎡以上的奖励15万元/套。

搬迁户以核准的安置基准面积置换等面积公寓房,公寓房结算按安置基准面积优先,再结算优惠购房面积。其中置换基准中心价为1500元/㎡,优惠购房中心价为3500元/㎡。

有房有户(具备建房资格)的搬迁户,原有安置基准面积不足180㎡的,按180㎡计算安置基准面积;安置基准面积超过180㎡的按核准的安置基准面积计算;同时安置基准面积外可享受优惠购房面积80㎡;如选房面积超过可选总面积的,超过的面积按5500元/㎡结算。

有房无户(不具备建房资格)的搬迁户,按实有的安置基准面积置换公寓房,不享受优惠购房面积;如选房面积超过安置基准面积的,超过的面积按5500元/㎡结算。

4.新分户政策。        

有户无房能认定符合分户条件且具有建房资格的新分户,可保障一套安置房。结算标准为:安置房面积80㎡及以内,按基准面积内的价格结算;80㎡以上到120㎡(含)按优惠购房面积内的价格结算;如选房面积超过120㎡以上的,超过的面积按5500元/㎡结算。新分户不享受其他任何补偿及奖励。

5.过渡期政策。搬迁户已按照要求腾空交房,因政府原因不能及时得到公寓房的,给予过渡期补助。补助标准为选公寓房1套的,每户600 元/月;2套及以上公寓房的,每户1000元/月。若农户选择置换公寓房有部分交付的,发放标准按置换套数比例作相应递减。发放时间从原有房屋腾空交付给村(社区)开始到公寓房交付为止,不足一个月部分按照比例发放。(因农户自身原因出现延期的,不再给予过渡期补助。)   

6.相关费用的收取。公寓房税费、物业维修基金、卫生清运费等费用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7.公寓房等价格。

(1)住房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高层公寓房价格按层定价,最底层为中心价,每向上升一层加50元/㎡(顶层除外);顶层价格比次顶层便宜100元/㎡。

(2)储藏室不计入置换面积,价格为1000元/㎡。

(3)产权汽车位3万元/个。

五、操作流程

搬迁工作以各村(社区)为实施主体。

1.申请。凡有意愿搬迁的农户,以承包组为单位向所在村(社区)报名,各村(社区)规定时间段内做好搬迁意向统计,将达到搬迁启动比例的承包组汇总后上报街道。

2.审核。对申请搬迁的农户,经所在村(社区)初审汇总后报街道审核。街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申请户住房进行面积测绘,后由街道自然资源所、村建办和农业农村办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席会议,根据相应政策规定对申请户的建房资格进行审核。

3.公示。经审核后,填写《望海街道农村住房置换新市镇公寓房申请户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接受群众监督。

4.签约。根据报名情况,由街道下属国有公司分批组织签订搬迁协议。参与搬迁的农户需填写《农户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承诺书》(附件1)。由各行政村负责办理搬迁对象原住房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审批表等相关权证的注销手续。

5.拆房。已签订协议的农户按时腾空旧房(包含主体房屋周边所有建、构筑物及该户宅基地范围内所有附着物)并交付村(社区),由村(社区)统一拆除旧房,残值归村(社区)所有。

6.复垦。农户应将全部宅基地交由所在村(社区)复垦,街道自然资源所负责技术指导。宅基地复垦后,有房有户的每户需退还村集体0.5亩土地,有房无户的需退还村集体全部宅基地土地。

六、其它

1.本办法中“户”的认定:以《海盐县农(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为依据,即一处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一户。符合分户条件且具备建房资格的新分户按有户无房政策处理。

2.如遇特殊情况,由街道征(搬)迁工作领导小组会商决定解决办法。

3.本办法自 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望海街道农房搬迁置换办法》(望街〔202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

农户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承诺书


兹由望海街道        村(社区)              村民全家,经过充分商议,现全家做出以下承诺:自愿选择望海街道农房搬迁公寓安置政策,自愿退出并申请注销位于望海街道的原农村宅基地,交村集体复垦后退还村集体土地 0.5 亩;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将房屋腾空并交付村(社区),由村(社区)统一拆除旧房,残值归村(社区)所有。

 

与户主关系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签名

(按手印)


户主





















































承诺人住房所在地:  望海街道               村(社区)              

                                          承诺户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部家庭成员签名;本承诺书一式三份,由所在村(社区)、农户各执一份。

关于印发《望海街道农房置换公寓房搬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望海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