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海盐县羽绒服装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实施细则


  • 发布时间: 2025- 01- 14 14: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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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件(条、套),其中1件(条、套)作为检验样品,1件(条、套)作为备用样品。

注:如样品面积过小,可适当增加抽样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需要。

2.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纤维含量

FZ/T 01057(适用部分)

GB/T 2910(适用部分)
FZ/T 01101—2008
FZ/T 01112—2012
FZ/T 01026—2017
FZ/T 01095—2002
FZ/T 30003—2009
GB/T 16988—2013
GB/T 38015—2019等

2

甲醛含量

GB/T 2912.1—2009

3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GB/T 17592—2011

GB/T 23344—2009

4

pH值

GB/T 7573—2009

5

异味

GB 18401—2010

6

耐汗渍色牢度

GB/T 3922—2013

7

耐水色牢度

GB/T 5713—2013

8

耐摩擦色牢度

GB/T 3920—2008

9

耐光色牢度

GB/T 8427—2019

GB/T 8427—2008

10

充绒量

GB/T 14272—2021

GB/T 14272—2011

11

含绒量

GB/T 14272—2011

12

绒子含量

GB/T 10288—2016

GB/T 14272—2011

13

绒丝+羽丝

GB/T 10288—2016

GB/T 14272—2011

14

陆禽毛含量

GB/T 10288—2016

GB/T 14272—2011

15

烷基酚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

GB/T 23322—2018

GB/T 14272—2021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 29862—2013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14272—2011 羽绒服装

GB/T 14272—2021 羽绒服装

FZ/T 73053—2015 针织羽绒服装

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注:××为具体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4.异议处理原则

复检时,应启动备样进行复检。

5.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后续没有变更继续有效。执法抽检,可依据此细则执行。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