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实施于城镇何家村“幸福之光”共富项目的批复
于政〔2024〕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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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于城镇何家股份经济合作社: 你单位《关于要求实施于城镇何家村幸福之光共富项目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原则上同意你单位实施于城镇何家村幸福之光共富项目。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 于城镇何家村幸福之光共富建设项目。 二、项目主要内容 主要用于农村社区服务,文化活动等,包括停车位、等配套设施建设。 三、项目规模及投资概算 于城镇何家村幸福之光共富建设项目,占地面积210平方米,主要包括主体建筑一幢,面积565.32平方米。 项目总投资概算为150万元,建设资金上级补助及自筹。 四、项目实施单位 海盐县于城镇何家股份经济合作社 五、项目服务工期 180天。 海盐县于城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