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城镇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24〕22号
FHYD00-2024-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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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城镇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六届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城镇管线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全面加强城镇管线管理工作,有序推进管线建设,保障城市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9号)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海盐县城镇建成区范围内市政公用管线及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测绘、运行维护、信息与档案管理等活动。 (三)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公用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交通信号、公共视频、广播电视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权属单位是指经依法确权的城市地下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交通信号、公共视频、广播电视等管线运行监督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 (四)管线管理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综合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五)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线建设,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控制、逐步入地。 (六)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原则上应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进行地下管线的定位、探测和管理,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推广共沟、共井、共杆等共建共享新模式,逐步探索推进地下管线空间资源的有偿使用。 (七)管线信息系统数据用于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等,应当遵守保密规定,用于项目建设时,施工单位应进行详查、精探并联系管线权属单位确认。 (八)县住建局负责统筹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做好城镇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协调、监督指导、考核等工作,负责管线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管线的选址审批、管线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应急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职能工作。 各镇(街道)承担辖区内管线的统筹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管线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 各管线权属单位为管线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所属管线的安全运行职责,编制管线年度建设计划与申报,推进管线项目建设,制定管线安全应急预案,保证管线的安全运行。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二、规划设计 (一)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利用规划,编制各行业管线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管线专项规划内容包括各专业管线发展目标、规划原则、容量预测、设施与管线总体布局以及建设规划。 县住建局应在以上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规划,合理确定各类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内容并作为控规编制的依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为集约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同一道路原则上只能敷设一条同类型同等级的管线。 (三)道路交叉口及复杂地段宜预留接口和预埋横穿管。 (四)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立项、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移交竣工档案。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布局等应符合规划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应当控制在规划批准的对应空间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五)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工程和单独实施的管线工程,应当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编制管线综合设计方案,内容包括:确定不同道路断面型式下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立体位置(竖向关系)、排列间距,明确交叉管线的排列顺序、竖向标高等,预留接口和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确定管道施工方式及工程造价估算,并对管线保护措施等提出要求。 (六)以下工程规划许可采用简易程序办理。由建设单位持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提交属地镇(街道)、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查备案: 1.长度小于 100 米的新建管线工程(含杆线、工作井、交接箱等管线附属设施); 2.城镇管网的养护维修; 3.35kV以下的电力管线工程; 4.其他属于零星工程的项目。 三、建设管理 (一)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管线权属单位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定期将年度建设计划报送县住建局。县住建局根据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管线原则上不得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建设的,由管线权属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后,经县住建局召集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属地政府等相关单位会商同意后,补充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各管线权属单位确因特殊原因未能和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预建沟槽、预埋管道,管线权属单位与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协商使用。 (三)对既有架空杆线实施入地的,由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按照原规模、原功能进行还建;对既有管线进行迁移的,由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按照原规模、原功能、原标准进行还建,迁移产生的线缆、割接等其他费用由双方协商赔补。需要改造、提档、扩容的管线工程,增加的费用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四)管线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沿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 2.除特殊规定,同类地下管线应当合并建设,架空杆线应当逐步进入地下; 3.新建地下管线应当避让已建成的地下管线,临时地下管线应当避让永久地下管线,非主要地下管线应当避让主要地下管线,小口径管道应当避让大口径管道,压力管道应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应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4.新建地下管线原则上不得擅自穿越、切割城市规划用地; 5.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地下管线原则上不得占压道路规划红线; 6.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原则上不得开挖建设地下管线; 7.借用其他管线管位布设时,需征得相应管线权属单位同意后实施。 (五)在管线工程或者涉及管线的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应负责收集工程范围内的最新管线测绘资料作为施工图设计及确定施工措施的依据,如无现状管线测绘资料或现状管线测绘资料非最新的,应及时向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反馈,待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管线权属单位测绘并提供相应成果。 (六)建设单位在建设时,发现如下情况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并配合完成对周边地下管线的补充测绘: 1.地下管线实际情况与提交地下管线核实材料不符的; 2.发现权属单位不明的废弃地下管线; 3.发现地下文物需进一步调查勘探的。 (七)管线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采用简易程序备案的工程开工建设前应提前七个工作日向县住建局备案。 (八)管线工程需穿越或并行城市道路、公路、轨道交通、铁路、人防设施、国防光缆、河(航)道、绿(林)地,或者涉及消防安全、地下文物、净空控制、树(林)木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告知并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办理相应手续,协商采取相应的防护或者安全措施。 (九)管线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共同编制工程施工应急处置方案,在施工现场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明确安全责任,通知管线权属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监护工作,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严禁在情况不明时进行施工作业。管线权属单位应进行安全注意事项和危险点告知,施工单位做好现场标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落实安全保护措施,鼓励同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 (十)建设单位按有关规范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地下管线测绘,测绘成果标准按照《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技术规程》标准执行。管线建设工程的测绘单位应当对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管线测绘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管线工程的其他费用项目中足额列支。 (十一)对于测绘数据未汇交县住建局的管线建设工程(含采用简易程序备案工程),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不予受理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根据管线测绘成果组织编制管线竣工图,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进行规划核实或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十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在地下管线本体上附注或者在规定位置设置地下管线相关标识。 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同步布设地下管线示踪线。 以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 敷设高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 (十三)城市道路检查井井盖材质应逐步采用球墨铸铁材质,同时还应满足防坠落、防沉降、防盗、防声响等功能需求,积极推广智能井盖的应用。 四、运行维护管理 (一)管线需要废弃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向县住建局报备并及时拆除,不能拆除的地下管线应当进行安全处理并将管道口及其检查井封填。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管线,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其余废弃管线待建设工程改建、扩建或者大修时,一并予以清除,相关费用协商解决。 (二)管线权属单位对其所属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日常巡查与维护制度,保持管线完好、安全,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管线缺失、破损、老化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2.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备好应急队伍和物资,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发生管线事故后,按照预案组织抢修,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3.对生产和运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的管线所涉区域进行重点监测,完善管线标识和安全警示标志; 4.建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配合做好管线普查工作; 5.宣传管线安全与保护知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权属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抢修过程中应注意对其他管线的保护。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 1.擅自占压地下管线; 2.损坏、擅自占用、挪移、接驳地下管线; 3.损坏、擅自覆盖、涂改、拆除、移动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 4.在管线保护范围内堆放、排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5.擅自在地下管道、井室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6.在管线保护范围内,未经同意进行堆载、开挖、勘探及打桩等工程施工活动; 7.其他危及管线安全、妨碍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五、管线信息与档案管理 (一)县住建局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及时完成新建、改建、扩建管线信息测绘成果清洗、入库,探索建设基于CIM三维管线信息平台,实现管线的三维辅助分析功能。 (二)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管线变更记录制度。在管线管材、大小、孔数及线数变更、管线废弃时,应当向县住建局报备,方可变更或废弃。同时,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县住建局报送变更和废弃管线的汇总信息资料。 (三)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工程档案,应当与道路工程档案同步移交县城建档案馆。 单独实施的管线工程及采用简易程序办理备案的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竣工测绘资料移交县住建局留档。 管线权属单位日常巡查、维护中发现与原有资料不一致的管线,应当及时测定数据信息,并在30日内向县住建局报送。 (四)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按规范要求对已有的老旧管线进行补测,并向县住建局报送。 (五)涉密管线信息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建立保密制度。 六、综合管廊 (一)县住建局应当组织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专篇。专篇应当充分考虑城市未来发展的需求,并合理确定综合管廊的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管廊宜兼顾人防需求。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根据综合管廊专项规划专篇同步建设管廊。综合管廊的建设应当满足规划设计的要求,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入廊管线的安全,有序、高效、节能的建设和运行。 (三)凡建有综合管廊的区域,已在综合管廊中设置管位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专篇要求进入综合管廊敷设,管廊以外区域不得新建地下管线,但外部用户连接的地下管线和因技术或者安全原因无法纳入的除外。既有地下管线在改建、扩建时应当根据综合管廊专项规划专篇要求逐步迁移入廊。 (四)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权属单位可以通过租赁等方式取得综合管廊使用权,合理分担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维护费用。 (五)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综合管廊运营管理体制和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综合管廊结构和附属设施的监测、养护、维修、更新、改造,保障管廊处于安全稳定的运行状态。 入廊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管线的设施维护,并与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共同做好日常安全巡查管理、日常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六)在综合管廊周边区域从事可能损害管廊安全运行的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制定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 七、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附则 (一)国防专用管线、长途油气输送管道、危险化学品管道等特殊管线建设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和商业综合体等配套的管线可参照执行。 (二)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对管线敷设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原《海盐县管线工程管理办法》(盐政发〔2015〕24号)同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