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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4.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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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2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4330424306830862ZX的海绵蛋糕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于城新欧尚烘焙店经营的海绵蛋糕,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海盐县于城新欧尚烘焙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5元;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 二、抽样编号为XBJ24330424306830822的芒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望海街道琪飞水果店经营的芒果,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海盐县望海街道琪飞水果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2、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1.6元; 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