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馈】海盐县通元镇人民政府关于《通元镇农村宅基地使用流转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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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9日至2024年9月21日,海盐县通元镇人民政府关于《通元镇农村宅基地使用流转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公布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2条意见建议,内容如下: 1.征搬迁遗留户,有机更新退让宅基地建房的旧房奖励金有补偿吗? 2.(四)建房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按照《海盐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盐政发〔2019〕8号)文件执行。请问:新农村宅基地建房,都是100平方米。单人户宅基地50平方米,有点破坏美丽乡村风景,宅基地建房可否都统一为100平方米。看到:海盐县澉浦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澉浦镇农村宅基地使用处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即农民建房相关标准面积按照《海盐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盐政发〔2018〕34号)执行。 二、针对上述建议的反馈情况 (一)针对第1条意见 有机更新旧房补助政策只适用于保留点内农户,征搬迁农户参照征搬迁政策处理。如征搬迁遗留户所在村庄被重新规划为保留点,且该保留点实施有机更新可享受旧房补助。 (二)针对第2条意见 对于提出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依据:(盐政发〔2019〕8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第二章,第十三条中的第(三)点符合条件的单人户原则上申请公寓房为主,如户主申请宅基地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的规定,故通元镇按照该文件执行。 意见提到澉浦镇发布的相关文件中表述:即农民建房相关标准面积按照《海盐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盐政发〔2018〕34号)执行,这个文件中没有表述单人户的建房审批面积。 海盐县通元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