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于城镇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经济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于政〔2024〕161号
FHYD99G-2024-0003

  • 发布时间: 2024- 09- 24
  • 来源: 于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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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

《于城镇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转型升级若干奖励办法》已经集体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于城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于城镇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转型升级若干奖励办法

为主动适应新常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城镇功能提升,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县人民政府《海盐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盐政发(2023)25号]等有关精神,为不断提高服务业增加值比重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强化服务业重点企业引导培育、重大项目招引推进、重点平台载体提质创优,进一步培育壮大商贸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金融服务、物流服务、健康服务、文创服务等重点行业,加快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企业“规下转规上”。对当年度新注册并上规纳统的企业(含个体户),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含个体户)经核准由“规下转规上”,且连续保持两年及以上的,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的奖励。

2.鼓励已在镇内的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机构。对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后进入规上(限上)企业库的,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

3.鼓励工业企业主辅分离。鼓励工业企业将企业内部的物流运输、投资服务、批零贸易等非主营业务分离。对分离出的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30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其中批发贸易类企业须超过1亿元、5000万元和3000万元),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4.鼓励劳务企业做大做强。对于年营业收入达3亿元以上的,给予营业收入不低于0.15%不高于0.5%比例进行奖励。

5.鼓励外贸出口。对于新招引的外贸出口企业,给予首年自费出口信用保险费用35%比例的补助。

6.重大项目由镇政府一事一议。

二、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招引

1.对于引进占用土地资源的服务业项目的中介或个人,以县里奖励标准为准,镇里额外配套县级奖励的50%。

2.对于引进非占用土地资源服务业项目的中介或个人:

(1)引入的服务业企业,当年度新注册并上规纳统的,奖励中介或个人2万元;

(2)对引入服务业小微企业经核准由“规下转规上”,且连续保持两年及以上的(其中批发贸易类企业第二年须超过1亿元),奖励中介或个人2万元;

三、其它

1.上述所诉“年”指一个会计年度。

2.上述项目完成后,下一年年初由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上报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初审,报镇政府审批后奖励。

3.凡当年度同一项目多重获奖的,本办法奖励按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4.单独签订招才引资协议的中介或个人不重复享受上述政策。

5.本意见自2024年10月25日起施行,2024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前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按照本意见执行。国家制定实施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原文件自行废止。本文件最终解释权归属于城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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