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县第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5号建议的答复函

盐医保函〔2024〕2号

  • 发布时间: 2024-09-20 15: 02
  • 信息来源: 县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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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芬代表:

您在县第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医疗报销扩面癌症相关药物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国家医保局的成立,医保统筹层次不断提高。2019年国家统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全省统一门诊慢性病病种,2024年2月浙江省在各统筹地区现有特殊病种范围中,先行将恶性肿瘤放化疗等16种费用负担较重、适合在门诊治疗、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疾病,纳入第一批省特殊病种范围。2020年1月起,嘉兴市统一执行《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嘉政发〔2019〕20号)。我局充分考虑您的意见建议,将相关意见建议向市医保局、县卫健局进行反馈,现阶段我们主要从三方面进行落实:

一、关于类风湿关节炎是否可以列入特需门诊的问题。2019年7月1日起,类风湿关节炎被纳入浙江省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嘉兴市随后根据上级指导精神统一全市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并且近年来稳步提高保障力度,基层慢病门诊报销比例从50%提高至60%再到65%,二级医疗机构慢病门诊从20%提高至50%,年度封顶线从1500元提高至1800元。目前,签约家庭医生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一个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配取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慢性病针对性用药的费用,起付线以上(在职500元、退休300元,基层机构0元)、最高支付限额(11000元)以下部分,在基层医疗机构购药或凭基层医疗机构慢病外配处方在定点药店购药的,统筹基金按83%给予补助,在二级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含药店购药无基层外配处方的)购药的分别按60%、50%比例补助。签约家庭医生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一个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配取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慢性病针对性用药的费用,最高支付限额(1800元)以下部分,在基层医疗机构购药或凭基层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在定点药店购药的,统筹基金按65%、53%给予补助,在二级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含药店购药无基层外配处方的)购药的分别按50%、35%比例补助。

二、关于将重病患者常用药物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建议。2020年起全国统一了医保药品目录,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规定,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自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已连续6年开展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累计将744个药品新增进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涉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肿瘤等多个临床组别,其中也包括阿达木单抗、甲磺酸伏美替尼、贝伐珠单抗、达沙替尼等药品。我局根据省市工作部署,及时向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传达《药品目录》编码库更新通知,并遵照《药品目录》规定进行医保支付。

三、关于您提出的医生开具的部分处方药需到药店购买再报销的问题。目前我县公立医疗机构正巩固完善基本药物供应管理制度,坚持以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为主、外配药品为补充的原则,确保临床用药需求,方便就诊人员购药。一是加强医疗机构外配处方管理。我县已经起草《海盐县医疗机构外配处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已经在征求意见中。医疗机构根据外配药品的种类、数量、使用专科等情况,建立外配药品目录以及药品编码动态调整机制,利用合理用药系统进行动态监测。二是加强患者知情权利保障。医师应尊重患者意愿和自主选择的原则,在开具外配处方时,应与患者进行充分沟通,并尊重患者的选择权。三是推进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应用。目前电子处方在全县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间流转已上线应用,电子处方从定点医院流转至零售药店后,参保人可持医保卡或电子凭证直接结算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是增进人民健康福祉的内在要求。近年来,嘉兴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但是,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所限,我县参保人员尤其是居民医保筹资水平仍不高,还难以完全满足参保群众期望。您的建议针对性强,代表了群众的呼声,下一步,我们将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重病患者用药保障待遇,同时加强与卫健部门沟通,确保参保患者治疗必须、急需的药品能配得齐、开得出、用得上,更好保障城乡居民参保人群医疗保障权益,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感谢您对我县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关心和重视,如对以上答复有疑问或有新的建议意见,请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汤云川  联系电话:0573-86120992

海盐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5日


信息来源: 县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