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气象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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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政府信息管理,促进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机制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气象局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科室和直属单位。 第三条 局各科室应当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要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气象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气象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发现本单位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第五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由本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