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42447103141XQ/2024-79066 | 成文日期: | 2024-06-24 |
文件编号: | 盐气发〔2024〕13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气象局 | 有效性: |
海盐县气象局关于印发《海盐县气象局气象业务服务应急响应工作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盐气发〔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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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应对重大气象灾害、重大社会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特制定了《海盐县气象局气象业务服务应急响应工作预案(2024年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海盐县气象局气象业务服务应急响应工作预案(2023年修订)》(盐气发〔2023〕8号)同时废止。 海盐县气象局 2024年6月24日 海盐县气象局气象业务服务应急响应工作预案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海盐县人民政府、嘉兴市气象局有关应急预案等法规、规范,切实履行气象防灾减灾职责,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突发公共事件及重大社会活动气象保障服务科学、有力、有序和有效进行,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海盐县气象局启动重大气象灾害业务服务应急响应(以下简称“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应急响应(以下简称“气象保障应急响应”)、重大社会活动气象保障特别工作状态(以下简称“特别工作状态”)时的工作领导、组织、运行。 第三条 海盐县气象局气象服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在应急响应期间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海盐县气象局气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气象服务办”,设在气象台)在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应急响应具体工作的组织、部署、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应急响应启动、调整和解除 第四条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和气象保障应急响应按级别,分别设IV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等级,I级为最高等级。特别工作状态不设等级。 第五条 应急响应启动标准为: (一)海盐县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启动防汛防台抗旱有关应急响应,或海盐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启动重大灾害天气应急响应,或嘉兴市气象局启动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且范围包括我县在内时,则县气象局自动进入相应等级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二)海盐县行政区域内出现或预计将出现重大灾害性天气影响,可自行研判进入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当出现或预计灾害性天气达到灾害性天气警报标准时,气象服务办应当提前向领导小组报告。 (三)海盐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县政府或有关指挥部、领导小组启动与气象相关的应急响应时,则自动进入相应等级的气象保障应急响应。 (四)承办地在我县的特别重大社会活动,或嘉兴市气象局启动特别工作状态且范围包含我县在内时,自动进入相应等级的特别工作状态。 (五)其他应急情况,研判进入应急响应。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按照气象灾害种类分类分级启动,当遇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适合不同启动级别时,按灾种最高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命令。 第六条 应急响应的调整、解除标准参考本规范第五条,当县防指、嘉兴市气象局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解除应急响应,或重大气象灾害影响、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需求发生变化时,调整或解除应急响应等级。重大社会活动气象保障结束后,解除特别工作状态。 第七条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和气象保障应急响应的IV级、Ⅲ级审批由县气象局分管局领导签发,Ⅱ级、Ⅰ级审批由县气象局主要负责人签发。特别工作状态审批由县气象局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三章 应急响应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县气象局局长(领导小组组长)是应急响应工作的总指挥,负责总体指挥和部署,按照海盐县委县政府、嘉兴市气象局要求,开展面向海盐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的应急服务工作,参与县防指的有关工作安排。 第九条 县气象局其他局领导按照应急响应工作需求和安排,分工负责以下工作: (一)督导预报预警和决策服务工作,必要时进驻县气象台; (二)根据县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要求,进驻县防指,开展面向指挥部的应急服务工作; (三)按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参加其他有关应急工作。 第十条 气象服务办职责 (一)编制应急工作值班表,汇总工作动态情况,按要求报送; (二)协调应急工作中的突发、紧急事件,并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三)县防指启动防汛防台抗旱或县减灾委启动雨雪冰冻等有关应急响应期间,按照相应预案要求,协调组织相关任务落实。在局领导进驻县防指后,负责其有关工作的联络和安排; (四)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各科室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用餐、值班休息保障和供电、供水等基础保障工作;负责信息宣传及舆论引导,及时向上级气象部门和地方党政部门报告气象应急响应工作信息;负责查收分发公文工作,及时收发传真、政务公文;负责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市气象局的应急工作对接、联络和协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减灾科:组织开展灾情(联合)调查及上报,组织气象协理员、信息员、网格员传播预警信息、上报监测实况信息及灾情信息;负责应急响应期间气象信息发布、防雷与升放气球安全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配合气象服务办做好应急响应工作,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减灾管理重大事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气象台:承担气象服务办职责,做好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部署;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参加上级气象部门、县防指等天气会商等工作;负责决策气象服务材料制作和发布,及时报送气象动态监测预报预警信息;负责公众气象服务、行业气象服务、预警信息传播等工作;负责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工作;负责网络安全应急值守工作;负责气象探测、视频会商、存储应用、通讯和网络安全等设备监控检查,发现故障第一时间开展抢修并汇报领导;加强对全县观测站网的管理,发现观测资料采集传输、网络通信系统出现故障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措施;负责移动应急保障工作;按要求派员进驻县防指;参与灾情调查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应急响应行动 第十二条 值守班及会商工作要求 (一)Ⅳ级应急响应 局领导带班指导;气象台24小时值守班,气象台负责人视情况24小时值守;其他有关人员随时待命。 带班局领导、气象台负责人每天按时参加中央气象台早上8点会商以及临时增加的会商。当未启动应急响应但上级有会商要求时,一般由气象台负责人参加,特殊情况下由气象服务办另行通知。 根据县防指部署,局分管领导参加县防指办组织的部门会商。 (二)Ⅲ级应急响应 带班局领导24小时值班;气象台24小时值守班,气象台负责人24小时值守,必要时启动应急值守;其他科室负责人带班。 根据县防指要求,局分管领导或指派人员进驻县防指开展联合值守。 带班局领导、气象台负责人每天按时参加中央气象台早上8点会商以及临时增加的会商,其他科室有关人员视需要参加。 根据县防指部署,局分管领导参加县防指办组织的部门会商。 (三)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 带班局领导24小时值班,局分管领导24小时值守;气象台24小时值守班,气象台负责人24小时值守,并启动应急值守;其他科室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根据县防指要求,局主要领导、或受其委托的其他局领导进驻县防指开展联合值守。 领导小组成员每天按时参加中央气象台早上8点会商以及临时增加的会商。 根据县防指部署,主要局领导或受其委托的其他局领导参加防御会商及部署会。(根据防指具体会议通知执行) 第十三条 特别工作状态 视特别重大社会活动等服务保障需求或嘉兴市气象局启动特别工作状态部署要求,另行部署值班值守及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信息发布宣传要求 (一)决策服务信息 气象台根据县防汛防台抗旱等预案及各类应急指挥机构部署要求和“梯次化”预报预警业务服务制度规则及时发布决策服务信息。根据决策服务需要,牵头制作决策气象服务文字材料、PPT和文字专题汇报材料。 (二)部门动态信息 办公室根据县防汛防台抗旱等预案及各类应急指挥机构部署要求,及时组织报送部门工作动态信息。 气象台按要求向上级气象部门报送应急响应工作动态报告。 应急响应期间,各科室按照《海盐县气象局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盐气发〔2018〕18号)要求做好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 (三)媒体宣传信息 办公室负责应急响应期间工作信息的统一权威发布,做好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其他科室依职责做好出口信息的内容把关。 气象台负责媒体咨询的组织回应、接受媒体采访和科普等其他有关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其他要求 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气象台编制上报应急值班表,办公室负责用餐等后勤保障。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六条 气象台在应急响应结束48小时内将应急响应工作总结报市气象局,必要时报送县委县政府。 第十七条 根据《嘉兴市气象局气象灾害调查办法(试行)》,减灾科组织开展气象灾害调查。 第十八条 根据嘉兴市气象局、县防指的部署和《嘉兴市气象局业务服务复盘制度(试行)》规定,气象台应及时组织相应范围业务服务复盘总结。其中,启动Ⅰ级响应的,由气象服务领导小组视情况部署开展业务服务全面复盘。 第六章 其他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气象服务办应当随时更新县政府专项预案气象职责清单,并分解任务,确保县气象局履行政府专项预案职责到位。 第二十条 局纪检工作小组对各科室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开展检查、抽查,对于执行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局党组审定后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中未涉及的相应工作,按其他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海盐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应急工作职责 1.本表格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及《海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整理; 2.本表格根据要求随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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