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125C/2024-79051 | 成文日期: | 2024-09-11 |
文件编号: | 盐科〔2024〕20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海盐县科学技术局 | 有效性: |
关于印发《海盐县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科〔202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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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盐县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科学技术局 2024年9月11日 海盐县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盐县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以相关管理规定和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三条 项目验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项目验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提交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造成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填写海盐县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验收资料,经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县科技局业务科室。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向县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在合同期内不能完成研发任务需延长实施期限的,经申请并报县科技局同意后可延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六条 申请项目验收时需向县科技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工作与技术总结报告; 4.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5.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知识产权资料,包括重要数据、技术资料、证明文件、专著、论文目录和照片资料等; 6.根据项目验收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项目验收通过会议验收方式进行,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验收专家由验收组织单位在专家库中选取确定,合理控制同一专家参加验收的频次。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不作汇报,必要时由项目承担单位现场答疑,综合形成验收意见。 第八条 验收的结论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三类。 验收通过。项目合同书涉及的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预期性指标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认定为通过。 验收不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 1.未按合同书约定,未经县科技局批准,擅自变更考核目标或研发内容的; 2.财政资金使用存在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 3.所提供的验收资料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重大问题; 4.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的。 验收结题。项目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成果,且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认定为结题。 第九条 验收通过的,拨付剩余项目经费;验收结题的,不再拨付剩余项目经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 第十条 项目验收后,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一般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进行异议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盐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2日起施行。原《海盐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盐科〔2018〕30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盐县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验收申请表 附件 海盐县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验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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