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4.09.12)


  • 发布时间: 2024- 09- 14 09: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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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7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4330424306830791的牛蛙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武原利芳水产摊经营的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一、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二项“(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二、当事人未按规定开展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在追溯食品、追溯食用农产品进货后二十四小时内,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接收确认供货者推送的追溯信息;供货者未推送追溯信息的,应当在追溯食品、追溯食用农产品进货后三十六小时内,如实录入供货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下列追溯信息:(一)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案涉牛蛙的不合格项需专业机构检测后方可发现,加之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

根据《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二十五条“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录入、接收确认追溯信息或者录入虚假追溯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渔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按规定完成食品数字化追溯管理登记,并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XBJ24330424306830783的牛蛙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武原农贸市场国英水产商行经营的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一、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二项“(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二、当事人未按规定开展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在追溯食品、追溯食用农产品进货后二十四小时内,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接收确认供货者推送的追溯信息;供货者未推送追溯信息的,应当在追溯食品、追溯食用农产品进货后三十六小时内,如实录入供货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下列追溯信息:(一)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案涉牛蛙的不合格项需专业机构检测后方可发现,加之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

根据《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二十五条“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录入、接收确认追溯信息或者录入虚假追溯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渔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按规定完成食品数字化追溯管理登记,并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XBJ24330424306830780的牛蛙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武原农贸市场海英水产摊经营的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一、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二项“(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二、当事人未按规定开展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在追溯食品、追溯食用农产品进货后二十四小时内,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接收确认供货者推送的追溯信息;供货者未推送追溯信息的,应当在追溯食品、追溯食用农产品进货后三十六小时内,如实录入供货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下列追溯信息:(一)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案涉牛蛙的不合格项需专业机构检测后方可发现,加之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

根据《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二十五条“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录入、接收确认追溯信息或者录入虚假追溯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渔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按规定完成食品数字化追溯管理登记,并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四、抽样编号为XBJ24330424306830778的牛蛙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鑫淼水产有限公司经营的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一、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二项“(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鉴于案涉牛蛙的不合格项需专业机构检测后方可发现,加之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五、抽样编号为XBJ24330424306830768的碱干面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沈荡镇桂方干货摊经营的碱干面,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碱干面的行为,属于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的违法情形。

鉴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从供货者处购进碱干面,按照规定索要了进货凭证并查验了供货者营业执照,且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检验报告做出前知道所购进的碱干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六、抽样编号为XBJ24330424306830731ZX的橘子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于城镇夫英水果批发部经营的橘子,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海盐县于城镇夫英水果批发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内容如下: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从供货者处购进橘子,履行了进货查验,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抽检前知道被抽检橘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七、抽样编号为XBJ24330424306830718ZX的荷兰豆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于城镇张新兵蔬菜批发部经营的荷兰豆,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海盐县于城镇张新兵蔬菜批发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内容如下: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从供货者处购进荷兰豆,履行了进货查验,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抽检前知道被抽检荷兰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