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002556512Q/2024-78570 成文日期: 2024-08-06
文件编号: 组配分类: 政府采购
发布机构: 海盐县财政局 有效性:

海盐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 发布时间: 2024-08-06 15: 12
  • 信息来源: 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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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广州晟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石壁一博隽商务园2-2座3A06房

被投诉人1:海盐县人民医院

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盐湖西路901号

被投诉人2:海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海政路333号政务服务中心南楼

投诉人广州晟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海盐县人民医院医用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盐政采(2024)A011号 包号:1,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6月2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于2024年6月27日收到投诉材料后受理,并于2024年7月3日向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于2024年7月10日向本机关提交了答辩说明函及相关证据材料。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限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证书。

事实依据:认证证书的评分标准中,要求投标人具有CQC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或CEC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含床类,台、桌类,椅凳类,柜类,每有一类得0.5分,最高得2分。CEC是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简写,是第三方的认证服务组织。要求投标人提供CEC的认证证书,等于就是指定投标人在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办理相关的认证证书。但是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证书,市场上虽然还有其他的第三方认证服务组织可以办理,但是这些机构对其的检测标准各不相同,这是《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的禁止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限定证书的认证范围,以不合理的条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认证证书的评分标准中,要求投标人具有CQC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含床类,台、桌类,椅凳类,柜类,每有一类得0.5分,最高得2分。

根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网(https://www.cgc.com.en/

www/chinese/c/2022-06-07/492581.shtml)查询得知,家具的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在单元划分表里,分成“产品系列”“认证单元”“产品名称/型号”这3种,“产品名称/型号”清楚地写着“柜类、桌台类、床类、椅凳类或其他具体名称型号”(证据1),但是招标文件要求的认证范围包含床类,台、桌类,椅凳类,柜类,那么如果潜在投标人在办理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时是以其他县体名称型号来定范围的话,就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了。这样的要求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3:将货物生产设备这一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将生产设备作为评审因素,要求根据生产厂商拟投入本项目生产设备的品牌、性能、数量、品类等进行打分(0,0.5、1,2,3,4,5,6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购置发票等)。以上设备都是货物在生产过程中的设备,是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是资格条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六项法定条件之一,但是这里却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这是《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的禁止行为。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投诉事项4:项目实施方案、样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及流程、生产质量及安全内控制度、项目人员配置、应急方案、售后服务的评分方法没有量化,分值设置没有与量化指标相对应。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实施方案、样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及流程、生产质量及安全内控制度、项目人员配置、应急方案、售后服务没有量化,没有一个具体的评分标准,那么评委又是依据是给分的呢?这是《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的禁止行为。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将本项目废标后,修改投诉书中违法事项,再进行招标。

投诉人广州晟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材料。

二、被投诉人1辩称

针对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的“床类,台、桌类,椅凳类,沙发类,柜类,架类”指的是CQC中国环保认证产品认证证书或CEC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证书中的认证产品所对应的类别范围,并未限制认证产品名称,“招标文件用具体的类别名称来限制证书的有效性”是质疑人单方面的理解,故并不存在质疑人所述的“明显为某投标人量身定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了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针对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投标人具有CQC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或CEC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含床类、台、桌类、椅凳类、柜类”指的是相关环保产品认证证书中的产品应属于“床类、台、桌类、椅凳类、柜类”,即招标文件根据本项目招标需求仅明确了环保认证证书中产品的类别范围,而未限定产品的具体名称及型号。因此,不存在贵单位所述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针对投诉事项3:“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贵公司提到的“要求根据生产厂商拟投入本项目生产高备和品牌、性能、数量、品类等进行打分(0、0.5、1、2、3、4、5、6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购置发票等),以上设备都是货物在生产过程中的设备,是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是资格条件”是贵公司的单方面理解,招标文件也未规定供应商必须具备这些设备才能履行合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不同于“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的“生产厂商拟投入本项目生产设备”,具备这些设备是为了提供更好的产品质量保障。故投诉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4: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上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本次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项目实施方案:针对本项目提供的管理方案(0、0.5、1、2分)、生产进度计划(0、0.5、1分)、送货方案(0、0.5、1分)、安装调试方案(0、0.5、1分)、验收方案(0、0.5、1、2分)进行打分。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程度已与分值设置相对应,且能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不存在贵公司所述“项目实施方案、样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及流程、生产质量及安全内控制度、项目人员配置、应急方案、售后服务的评分方法没有量化,分值设置没有与量化指标相对应”。

综上所述,以上技术参数均是采购人基于实际需要出发,结合前期市场调查的结果,提出的采购需求,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有关“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要求,且具有合理性。上述条款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存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

被投诉人1提供了医用家具市场调研公告、医用家具市场采购需求调研、采购方案专家论证资料、专家论证意见表等佐证材料。

三、被投诉人2辩称

针对投诉事项1:已在质疑阶段由采购人海盐县人民医院进行了如下答复:“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证书由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EC)设计开发的“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认证规则编号:CEC7016-A0,依据标准编号:CTS CEC042-2020,并由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备案,可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适用于所有家具产品环保卫士的认证。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针对家具制造企业,引入家具产品生命周期内的全过程“绿色供应链管理”评价理念,评价内容涉及了企业的管理措施、设计开发、供应商管理、重点原材料控制、企业环境评价等。上述认证业务面向全国开放,办理的条件以及审核标准统一,所有企业均可申报办理。为保障广大医生及患者的健康,设置家具产品环保认证证书与本项目需求相关,不属于《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的禁止行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是中国国家级认证机构,CQC标志认证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开展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之一,以加施CQC标志的方式表明产品符合相关的质量、安全、性能、电磁兼容等认证要求,认证范围涉及家具等多种产品,所有企业均可申报办理该认证,该认证业务面向全国开放,办理的条件以及审核标准统一。为保障广大医生及患者的健康,设置中国环保产品认证与本项目需求相关,不属于《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的禁止行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此评分项要求投标人具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出具的“CQC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或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CEC)出具的“CEC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证书”,均与采购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且并未限定检测机构。

参与本次投标的供应商有6家,其中5家供应商此打分项为满分,市场竞争充分,并未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综上所述,广州晟尚对本事项投诉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已在质疑阶段由采购人海盐县人民医院进行了如下答复:招标文件“投标人具有CQC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或CEC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含床类,台、桌类,椅凳类,柜类”指的是相关环保产品认证证书中的产品应属于“床类,台、桌类,椅凳类,柜类”,即招标文件根据本项目招标需求仅明确了环保认证证书中产品的类别范围,而未限定产品的具体名称及型号。因此,招标文件并不存在贵单位所述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参与本次投标的供应商有6家,其中5家供应商此打分项为满分,市场竞争充分,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且并未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综上所述,广州晟尚对本事项投诉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3:已在质疑阶段由采购人海盐县人民医院进行了如下答复: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贵公司提到的“要求根据生产厂商拟投入本项目生产设备的品牌、性能、数量、品类等进行打分(0,0.5,1,2,3,4,5,6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购置发票等),以上设备都是货物在生产过程中的设备,是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是资格条件”是贵公司的单方面理解,招标文件也未规定供应商必须具备这些设备才能履行合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不同于“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的“生产厂商拟投入本项目生产设备”,具备这些设备是为了提供更好的产品质量保障。

该打分项并非为资格条件,故并未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综上所述,广州晟尚对本事项投诉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4:已在质疑阶段由采购人海盐县人民医院进行了如下答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上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我中心在上述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项目实施方案:针对本项目提供的管理方案(0、0.5、1、2分)、生产进度计划(0、0.5、1分)、送货方案(0、0.5、1分)、安装调试方案(0、0.5、1分)、验收方案(0、0.5、1、2分)进行打分。”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程度已与分值设置相对应,且能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不存在广州晟尚所述“项目实施方案、样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及流程、生产质量及安全内控制度、项目人员配置、应急方案、售后服务的评分方法没有量化,分值设置没有与量化指标相对应”。广州晟尚所述“评分方法没有量化,分值设置没有与量化指标相对应”亦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9934-3637729,回复时间:[2021-01-21])“答:主观分的设置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无法划定明确的区分标准。”因此,我中心认为以上评分内容设置并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综上所述,广州晟尚对本事项投诉不成立。

其他说明:广州晟尚的质疑请求为“修改招标文件不合理、不合法的地方”与投诉请求“将本项目废标后,修改投诉书中违法事项,再进行招标”不一致。提起投诉应当符合“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广州晟尚未提交采购响应文件,应视为与采购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得就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故广州晟尚不得对采购结果提起投诉。

被投诉人2提供了招标文件、项目开标评标资料等佐证材料。

四、经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盐政采(2024)A011号),采购预算金额 604.942万元,最高限价604万元。海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海盐县人民医院委托,于2024年5月24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与投诉人投诉内容相关部分如下:

第一章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一、总则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得分为100分,其中商务技术得分为70分,报价得分为30分。合格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为各项目汇总得分,中标候选资格按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总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总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商务技术得分中的“样品”项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仍不能分出前后的,由评委抽签确定。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2位。

本项目推荐中标候选人2名。

投标人评标总得分=商务技术得分+报价得分

二、评标内容及标准  (二)商务技术得分(70分)

序号

项目

细则内容

分值

 

1

政策支持

(客观分)

投标人所投同类产品(床类,台、桌类椅凳类,柜类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提供市场监管总局确定的认证机构(2019年第16号)出具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或证书发布平台的认证证书查询截图,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每有一类得0.5分,最高2分。

0-2分

2

 

认证证书(客观分)

投标人具有相关行业的认证体系(有效期内):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

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GB/T 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

投标人具有CQC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或CEC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含床类,台、桌类,椅凳类,柜类,每有一类得0.5分,最高得2分(同一类产品不重复计分)。

(须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网站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

0-5分

3

同类项目业绩(客观分)

投标人自2021年6月1日以来(时间节点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实施的同类项目,每提供一个得0.5分,最高得2分。须同时提供合同、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扫描件

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0-2分

4

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本项目管理方案(0,0.5,1分)、生产进度计划(0,0.5,1分)、送货方案(0,0.5,1分)、安装调试方案(0,0.5,1,1.5,2分)、验收方案(0,0.5,1,1.5,2分)打分。

0-7分

5

样品

整体观感:根据样品的外观造型、尺寸、结构、人体工学设计、扎实牢固度、油漆色泽等方面打分(0,0.5,1,1.5,2,2.5,3分)。

0-15分

制作工艺:根据样品表面平整度、油漆、连接部分、封边处理等生产工艺方面打分(0,0.5,1,1.5,2,2.5,3分)。

性能:根据样品的牢固度、承重强度、舒适性、安全性等方面打分(0,0.5,1,1.5,2,2.5,3,3.5,4分)。

材料质量:根据样品的材料质量、环保等方面打分(0,0.5,1,1.5,2,2.5,3,3.5,4分)。

配件质量:根据样品配件质量、安装连接紧密度、组合部件的吻合、严密、牢固程度等方面打分(0,0.5,1分)。

6

技术响应情况(客观分)

满足采购货物所有功能、性能及技术指标要求的得8分,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最多扣8分。

0-8分

7

材料情况(客观分)

同类成品检测报告:提供2021年6月1日至今同类成品(分诊台、治疗柜、诊疗床、诊桌、候诊椅、茶水间柜)的检测合格报告(有效期内)进行打分,每提供一类产品得1分,最高得6分。

注:须提供检测报告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检测报告须由具备CMA或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同一类产品不重复计分)

0-6分

原材料检测报告:提供2021年6月1日至今下列原材料的检测报告(有效期内),符合产品相关产品质量和环保要求,并完全符合以下技术指标,每提供一类原材料得2分,最高得6分。

(1)电解钢板(0,2分):
    ①符合QB/T3826-1999、QB/T3832-1999:中性盐雾试验100h,耐腐蚀等级10级;

    ②符合QB/T3827-1999、QB/T3832-1999:乙酸盐雾试验100h,耐腐蚀等级10级;

    ③符合GB/T3325-2017:金属件喷涂层外观,金属喷涂层理化性能:硬度≥3H、附着力0级;

    ④符合GB/T35607-2017:家具涂层可迁移元素八项均未检出;

    ⑤符合QB/T 4371-2012:大肠埃希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抗细菌率均≥99%;

    ⑥符合GB/T 1741-2020 :黑曲霉、土曲霉耐霉菌性等级均为0级;

    ⑦符合GB 20286-2006:阻燃1级。
2)医用亚克力人造石(0,2分):

    符合JC/T908-2013标准。
3)三聚氰胺多层实木板(0,2分):
    符合GB/T9846-2015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其中规格尺寸,长度、宽度及厚度偏差,边缘直度偏差,垂直度偏差,平整度偏差,针节,活节,木材异常结构,裂缝,虫孔、排钉孔,变色,腐朽,树胶道,鼓泡、分层,毛刺沟痕,表板砂透,板边缺陷,含水率,胶合强度,浸渍剥离,静曲强度,弹性模量,甲醛释放量,其他技术要求均符合要求。

注:须提供检测报告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检测报告须由具备CMA或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同一类产品不重复计分)。

0-6分

8

生产设备

根据生产厂商拟投入本项目生产设备的品牌、性能、数量、品类等进行打分(0,0.5,1,2,3,4,5,6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购置发票等)。

0-6分

9

 生产工艺及流程

根据生产厂商针对本项目生产工艺先进性、流程合理性等进行打分(0,0.5,1,1.5,2分)。

0-2分

10

生产质量及安全内控制度

根据生产厂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家具生产质量(包括自检体系、品控管理)及安全内控制度完善合理、科学、切实可行进行打分(0,0.5,1,1.5,2分)。

0-2分

11

项目人员配置

根据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实施人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的素质、能力、资格、经验和人数,是否具有相关资质等)打分(0,0.5,1,1.5,2,2.5,3分)(须提供近三个月内任一时间节点的社保缴纳证明,退休人员提供劳务合同,否则不得分)。

0-3分

12

应急方案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可能出现的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打分0,0.5,1,1.5,2分)

0-2分

13

质保期(客观分)

满足本项目质保期要求的得0分,每增加1年加0.5分,最高加2分。

0-2分

14

售后服务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制定的详细完整的“三包”措施及售后服务方案故障解决措施及能力等打分0,0.5,1分)

0-1分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制定的备品备件数量品类存放使用方案打分(0,0.5,1分)。

0-1分

注:以上所涉及项目,若附件格式未提供,请自行提供。

2024年6月4日,海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更正公告,公告中不含与投诉人投诉相关内容。2024年6月5日,被投诉人海盐县人民医院收到广州晟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质疑函。6月14日,被投诉人海盐县人民医院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2024年6月21日9:30开标,共有上海永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方舟家具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永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荣善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云上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德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评审,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为苏州德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价为426.06358万元,苏州永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投诉人未参与投标。

以上查明事实由医用家具市场调研公告、医用家具市场采购需求调研、采购方案专家论证资料、专家论证意见表、招标文件、项目开标评标资料等材料佐证。

五、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对于设置投标人具有相关行业的认证体系CQC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或CEC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在质疑及投诉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对前述证书作为评审因素设置的合理性分别作了解释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八条“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要求投标人具有CQC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或CEC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证书,均与采购的货物服务的质量和履约能力相关,且并未限定CEC检测机构出具的证书。投诉人诉称“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评审因素的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具有CQC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或CEC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含床类,台、桌类,椅凳类,柜类”指的是相关环保产品认证证书中的产品应属于“床类,台、桌类,椅凳类,柜类”,本项目招标文件根据本项目招标需求仅明确了环保认证证书中产品的类别范围,而未限定产品的具体名称及型号。因此,招标文件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实际评审结果显示参与本次投标的供应商有6家,其中5家供应商此打分项为满分,充分说明市场竞争充分,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且并未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生产厂商拟投入本项目生产设备的品牌、‌性能、‌数量、‌品类等评审条件是确保采购项目质量和满足特定需求的关键因素。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生产厂商拟投入本项目生产设备的品牌、性能、数量、品类等,在招标文件中未规定供应商必须具备这些设备才能履行合同,并非是资格条件。此项评审因素关系到所投货物的质量保障,是确保采购项目质量和满足特定需求的关键因素之一,与履行本项目合同的能力相对应。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评分项:“针对本项目提供的管理方案(0、0.5、1、2分)、生产进度计划(0、0.5、1分)、送货方案(0、0.5、1分)、安装调试方案(0、0.5、1分)、验收方案(0、0.5、1、2分)进行打分。”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已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程度已与分值设置相对应,且能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不存在广州晟尚所述“项目实施方案、样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及流程、生产质量及安全内控制度、项目人员配置、应急方案、售后服务的评分方法没有量化,分值设置没有与量化指标相对应”。据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六、本机关决定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海盐县人民医院医用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盐政采(2024)A011号 包号:1)招标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盐县财政局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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