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23日-2024年8月30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传真):0573-86121619。 通信地址:海盐县政务数据办南4楼422室(海盐县武原街道海政路333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污染防治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1 | 年产900万平方米装饰材料数字化项目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通元镇雪水港村 | 海盐宝仕龙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 嘉兴景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海盐美之琪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海盐县通元镇雪水港村,占地面积7079 m2,建筑面积4196.47平方米,主要从事塑料装饰板生产。现企业为增强竞争力,企业利用现有厂房,总投资2400万元,购置全自动数字化打粉配料系统、全自动输料系统、全自动数字化挤出线和自动覆膜机等国产设备,淘汰现有手工设备,部署自动化管理系统,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900万平方米装饰材料的生产能力,产品具有质量好、生产环境和环保治理水平提升等特点,实现销售收入9000万元,利税700万元。项目使用厂房原有变压器,利用原有厂房建筑面积4196.47平方米。 | 厂区内做好排水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雨水经雨水管道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员工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污水管网;纳管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投料粉尘和破碎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于不低于15 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挤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于不低于15 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印刷废气、上光废气、转印废气和覆膜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于不低于15 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切割粉尘产生量较少,本环评不做定量分析,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机械设备噪声经过减振、隔声及距离衰减后能够达标排放。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 无 | 公司将严格按环评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和措施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各污染物经治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后排放。 |
信息来源: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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