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0025562643/2024-78634 成文日期: 2024-07-13
文件编号: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于城镇人民政府 有效性:

关于印发《于城镇食堂就餐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08-19 11:24
  • 信息来源:于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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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站办(中心、队、所)、枫桥社区:

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将《于城镇食堂就餐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于城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3日

于城镇食堂就餐管理制度(试行)

一、就餐时间

(一)早餐安排

时间:7:15----8:00。

(二)午餐安排

时间:11:10----12:00。

A组11:10开始就餐,B组11:20开始就餐,C组11:30开始就餐。

1.分组站办安排

A组:派出所、保安队;

B组:经济发展办、村建办、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队、农业农村与生态环境办、枫桥社区、政务服务中心;

C组:综合信息指挥室(党政办)、党建办(人大办)、平安法治办(应急消防站)、财政办、自然资源所、社会事务办(退役军人事务站)。

2.分组时间安排

(1)自文件印发当月开始,A组11:10就餐,B组11:20就餐,C组11:30就餐,原则上每3个月调换一次,以此类推;

(2)班子成员原则上于11点30分后就餐,不参与轮换;

(3)平安法治办、社会事务办、枫桥社区、自然资源所、派出所等窗口单位统筹安排好人员就餐,确保在11点30分前单位至少有1名工作人员能接待群众来访。

(三)晚餐安排

时间:16:30----17:15(如夏季作息调整,则时间调整为17:00----17:45)。

各单位如遇执行紧急任务等特殊情况需在规定时间前提前就餐的,各单位负责人通过浙政钉向党政办主任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提前就餐。

二、注意事项

1.就餐人员范围:公务员(含选调生)、事业人员、编外合同工、专职社区工作者(含专职网格员)、四平台下派人员;派出所民警、辅警。

2.劳务派遣、部门派驻人员原则上不得搭伙就餐,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搭伙就餐的,所在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搭伙就餐。如搭伙就餐的,实行充卡方式就餐,充卡部分金额补偿食堂日常运行支出,具体由两档供选择,即充500元,实际就餐卡余额为300元;充800元,实际就餐卡余额为500元。为确保上述人员平稳就餐,实际操作过程中,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驻单位等与镇政府商议明确具体方式,约定充卡方式和结算时间等,镇政府不定期对涉及人员采取预充等方式落实。

3.政府向村借调人员(含村后备干部),具体协助承担政府相关工作的,其就餐费用由政府保障,采取凭票形式就餐,其券面为“借调人员餐券”,就餐券具体按照券全面使用规则执行。具体涉及的借调人员由镇党建办与党政办做好衔接,借调人员可一次性向党政办领取当月所有工作日早、中餐券,其中早餐券等价于5元面值。如遇特殊情况,需晚上加班或者周末加班的,借调人员在党政办登记并经核实后,可领取当日加班所需餐券。

4.各单位招募的临时工作人员、志愿者等(不含劳务派遣人员)协助政府开展短期相关工作或上级部门实施的如“储鹰计划”大学生暑期实践活动选派到我镇的大学生等就餐由政府保障,具体由涉及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站办负责人、条线分管领导、党政办分管签字同意后,根据开展工作或者实践的工作长短向党政办领取餐券,其券面“临时工作人员餐券”,涉及餐券使用、早餐券面值以及临时加班等餐券申请等参照借调人员餐券操作方式执行。

5.特殊类人员就餐形式由镇党委(扩大)会议确定。

6.所有就餐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就餐,不得提前到食堂排队,更不能提前打饭就餐。食堂工作人员须按照规定时间放餐、不得提前,早餐8:00后停止供应。食堂就餐实行订餐制,如当天未订餐人员,需在11:45分后到食堂进行就餐。

7.工作人员食堂就餐,原则上1人仅提供1份。如因特殊情况需打包,原则上需自备打包器具;如需食堂打包盒,则另收取打包盒材料费1元/份。

8.公务接待需安排桌餐的(原则上同城不接待),需由接待部门提前一天填写镇公务接待审批单及公务接待电话记录单(附件1、2),若有公函或通知单也一并附后,同步报党政办。公务接待安排套餐的,需由接待部门在党政办登记并核实后领取餐券,券面为“公务接待餐券”,就餐券仅限接待当天使用,具体按照券面使用规则执行。如遇紧急接待可先联系党政办具体工作人员,但事后需第一时间补全报餐手续。

9.新入职人员办理就餐卡由党建办或派出所确认并报党政办办卡;离职人员由党建办或派出所及时告知党政办后,对就餐卡实施注销。

三、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教育监督管理,并将要求通知落实到全体工作人员。镇纪委将跟进不定期监督抽查,对落实执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信息来源: 于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