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4.08.01)


  • 发布时间: 2024- 08- 01 17: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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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1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BJ24330400314331421的千张(豆制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易家福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千张(豆制品),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经营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如数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