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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4.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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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1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4330424306830578的白皮花生米(生干籽类)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秦山镇再宝南北货摊采购的白皮花生米(生干籽类),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七)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依法酌情从轻行政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元;三、罚款人民币3000元。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