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城投集团政务新媒体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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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务新媒体信息公开工作,严防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对在政务新媒体上拟发布信息前进行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保密审查制度是指我单位在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对拟公开前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制度。 第四条 拟公开的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发布、谁审查”“先审查,后发布”的原则。 第五条 对拟发布政务新媒体的保密审查,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六条 对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应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务新媒体的信息拟发布时,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发布前的保密审查,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予以发布。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拟发布的政务新媒体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在政务新媒体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新媒体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十一条 拟发布的政务新媒体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属于国家秘密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