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5957856940/2024-78435 成文日期: 2024-07-15
文件编号: 盐执法〔2024〕26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县综合执法局 有效性:

关于印发《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员选育管用制度(试行)》的通知

盐执法〔2024〕26号

  • 发布时间: 2024-07-18 08: 49
  • 信息来源: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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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队(科室、中心):

为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打造专业能力强、法治素养高的法制员人才队伍,现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员选育管用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15日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员选育管用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执法偏差,切实提高执法质量,进一步促进法制员培育、选拔、管理、任用权责统一,推进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制员是局设在所属行政案件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对主要执法环节和重点执法行为、执法案件办理履行指导、审核职责的执法队员,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本单位执法工作的参谋和助手。

法制员分为全职、专职、兼职三种,具体视情况设立。

第三条 局法制科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为全职法制员,承担局本级案件审核、法律咨询,参与复议、诉讼等相关业务。

第四条 具有行政案件承办职能的机构应当设立至少一名专职法制员。行政案件承办机构如因人员较少等客观原因无法设立专职法制员的,可由该承办机构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或其他业务骨干兼职担任,兼职法制员与专职法制员承担相同的工作职责(以下统称法制员)。乡镇(街道)自行设立的法制员由乡镇(街道)自行管理,与局本级设立的法制员应分工明确。

第五条 法制员实行法制审核与执法检查、执法办案分离原则,行使法制审核的执法监督职责。全职法制员不承担具体办案任务,专职法制员减少一半办案任务。法制员本人案件实行交叉审核,不得自审。法制员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其案件由承办机构分管法制业务的领导审核。

第六条 法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

(二)应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具备执法工作法定条件;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三年以上执法办案工作经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的,不受执法办案工作经历时间限制),熟练掌握与本单位执法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熟悉办案流程和操作技巧,具备完成本单位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案件查处能力,能够指导他人办案;

(四)具有一定的法律写作能力与口头表达能力;

第七条 法制员的选聘,可由符合条件的执法队员自行申报,也可由所在承办机构推荐,经法制部门初审,上报局领导决策同意后,聘任为法制员。对获得法制员资格的执法队员,由局机关发布法制员任命文件。必要时,也可采取考试选拔的办法选聘法制员。

第八条 法制员任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需要继续担任法制员的,应当重新聘任。法制员因工作调动无法继续担任原承办机构法制员的,承办机构应及时推荐法制员名单并上报局法制科,局法制科动态调整聘任名单。

第九条 法制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所在部门贯彻落实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法制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建立完善承办机构执法制度、执法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不断规范执法工作。

(二)对所在部门办理的行政案件进行审核把关,提出审核意见,主要审核以下几方面内容: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认定是否准确,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3)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7)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8)其他需要审理的内容和事项。

(三)对所在部门执法队员的执法行为、执法过程实施监督、指导,对执法风险进行评估,及时发现不规范执法行为和违法的执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四)通过点评典型案例、举办法制讲座、现场执法指导等方式,加强对所在部门执法队员的法律学习培训,提高执法队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为执法队员执法办案和所在部门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五)协助开展法制培训、执法质量考评等工作,按照要求收集上报有关执法信息。

(六)参与所在部门重大疑难案件、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工作。

(七)完成所在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法制员开展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

(二)与相关法律事务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三)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 法制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检查监督权。有权对所在承办机构以及执法队员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案件审核权。对所在承办机构承办的案件进行法律审核,未经法制员审核的案件,不得呈报承办机构领导和上级机关审核审批。

(三)执法建议权。对通过案件审核、检查、考评或其他途径发现的执法问题,有权向办案执法队员发出纠正建议,若执法队员拒不改正的,法制员应当制作纠正违法行为意见书,交所在承办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达执法队员并存档备查。纠正违法行为意见书应当包括违法履行职责的事实、理由及具体、明确的纠正意见。

执法队员收到法制员提出的纠正违法行为意见后有异议的,可以提交局法制科审议,局法制科应当对纠正违法行为的意见是否正确提出意见。既不向局法制科提出异议又拒不纠正的,法制员应当报告法制科,由局法制科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纠正;仍不纠正的,由局法制科向局党委会提出书面建议,取消责任单位集体及责任人个人该年度先进评选资格。涉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局法制科提请局党委会审议。

(四)执法考评权。定期对本承办机构执法队员的执法质量进行考评,参加其他承办机构执法队员执法质量互评。

(五)所在单位规定的法制员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法制员在行使案件审核权时,应当对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准确、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正当合法、定性及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处罚是否恰当以及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进行初审把关,不同意执法队员承办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指导办案。

第十三条 办案执法队员应当向法制员提供真实、全面的办案材料。办案执法队员不提供或不全面提供审核材料或者弄虚作假,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执法队员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各级领导应当支持法制员工作,对于领导不采纳法制员的意见而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该领导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法制员对其所做的监督检查、案件审核、执法考评、法律咨询、争议处理等工作应当做好记录,作为所在承办机构和局法制科考核、评价法制员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法制员因休息、出差或其他事由不在岗时,由所在承办机构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或其他业务骨干临时代行其职责,具体人员由所在承办机构负责人指定,并通报至局法制科。

第十六条 建立法制员定期业务培训制度。局法制科根据工作安排,组织法制员参加岗位业务知识培训、交流学习、轮岗、跟班学习和技能竞赛等活动。法制员所在承办机构对法制员进行日常管理。法制员培训学习成绩和日常学习成绩应纳入考核。

第十七条 建立法制员工作会议制度。会议由局法制科召集,全体法制员参加。法制员工作会议的内容主要是听取法制员对下列情况的汇报:

(一)案件受理、立案、处理情况;

(二)办理案件、审核及其他执法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疑点难点问题;

(三)先进工作方法及典型案件查处经验交流;

(四)纠正错误执法行为的情况;

(五)法制员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法制员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法制员的工作绩效考核应结合法制员所在承办机构意见由局法制科进行综合考核,内容主要是当年度该承办机构执法案件质量及法制员工作履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个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获评个人荣誉的,在职级晋升中予以相应加分。被评为优秀法制员的,优先考虑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第十九条 法制员评先评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作成效显著被上级认可并推广。

(二)年度内初审的规范性文件、执法案件、合同(协议)成效明显,无败诉案件或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形。

(三)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成绩优秀或所在承办机构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成效显著。

(四)及时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依法提出整改建议,成效显著。

(五)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咨询服务,促进所在承办机构法制工作水平明显提高。

(六)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法制员资格:

(一)因严重执法过错被追究责任的;

(二)因职务变化、岗位轮换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制员的;

(三)未认真履行法制员职责,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四)通过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法制员资格的;

(五)其他具有不适合担任法制员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无故不履行法制员职责的,由所在承办机构的负责人谈话,仍不改正的,由分管法制局领导约谈,情况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局政治处进行相应的纪律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未设立法制员的承办机构不能参与执法办案先进集体等荣誉的评选。

第二十三条 法制员履行工作职责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知等因素影响,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可按相关规定实行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

以上规定由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局法制科、局政治处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