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海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盐县家庭农场地方特色保险农机具综合保险增设参保对象“农用无人机”实施方案》的通知

盐农〔2024〕68号
FHYD65-2024-0003

  • 发布时间: 2024- 07- 16
  • 来源: 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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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海盐县家庭农场地方特色保险农机具综合保险增设参保对象“农用无人机”实施方案》已经县十六届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24年7月9日


海盐县家庭农场地方特色保险农机具综合保险增设参保对象“农用无人机”实施方案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为进一步健全政策性农机保险体系,充分发挥农机保险在稳定农业生产,防范化解农机作业风险等方面的作用,增强全县农机作业抵御事故的风险能力,进一步完善海盐县家庭农场地方特色保险农机具综合险,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服务“三农”和提高农机生产抵御风险能力,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民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建立我县农用无人机政策性保险实施方案,切实发挥农机保险防灾减损功能,保障农机户利益,确保农机生产安全有序。

二、保险内容

(一)保险对象。保险对象为海盐县内从事农用无人机作业的个人、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

(二)承保机构。保险承保机构由海盐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遴选,根据参考遴选结果选择承保机构。

(三)保险标的。本县区域内纳入农机管理推广且在中央、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内,用于植保、播种、施肥和投喂饲料等农业生产作业的先进适用农用无人机。

(四)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迄为准,保险生效日期以投保人交费收据日期第二日保险责任开始生效。

(五)保险责任。保险由农用无人机机身及配套设备意外损失保险、农用无人机第三者责任保险组成。

1.农用无人机机身及配套设备意外损失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单明细表所列保险标的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2.农用无人机第三者责任。农用无人机用户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农用无人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六)保险金额、费率和补助标准。保险金额、费率和补助标准等具体详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县农业农村、财政、保险机构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与保险机构的协调沟通,完善保险工作机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进农用无人机保险工作。镇(街道)和农业相关部门指导农用无人机用户做好安全生产和投保工作,协助保险经营机构开展定损理赔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政策性农机保险保费县级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工作。保险公司负责开展农用无人机保险业务。

(二)做好宣传推广。各镇(街道)、农业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要通过各种媒介和渠道,广泛宣传解读农用无人机保险政策措施,提高保险政策的知晓率,切实提高农用无人机用户的风险意识和参保积极性,引导农户积极主动参加农业保险。

(三)优化服务保障。保险公司应通过公布保险业务流程和咨询电话,在规范操作的基础上,制定快速投保和理赔制度,强化售后服务等措施,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确保服务优质高效,政策落实到位。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2024年8月9日起开始实施,2024年1月1日至8月8日参照执行,本方案解释权归县农业农村局。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海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盐县家庭农场地方特色保险农机具综合保险增设参保对象“农用无人机”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