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盐政发〔2024〕16号
FHYD00-2024-0005

  • 发布时间: 2024- 06- 06
  •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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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已经县十六届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

(一)住宅类房屋临时安置费标准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发。月补偿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自行车库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按每户每月每平方米5元计发。

住宅房屋及车库的临时安置费计发期限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为搬迁完毕并腾空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选择货币安置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为6个月。

(二)非住宅类房屋临时安置费标准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3%一次性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计发。

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发。

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13元的标准计发。

办公、工业、仓储用房的临时安置费计发期限为6个月。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补助标准

(一)住宅类房屋搬迁费标准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为每户每次1000元,每户按两次计发。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迁移产生的费用,以各运营商公布的迁移费标准为准。

(二)非住宅类房屋搬迁费标准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包含机器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调试等费用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等费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给予一次性补偿,评估结果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三、本标准适用范围为东至武原街道与西塘桥街道行政界线、南至环城南路南控制红线范围、西与北至东西大道(以承包组为界)。

四、施行时间

本标准自2024年6月30日起施行。《海盐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盐政发〔2022〕14号)同时废止。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关于印发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