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相关单位:
《海盐县<浙江省居住证>互认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县十六届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浙江省居住证》互认制度改革
工作方案
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江省新型城镇化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以及省委省政府数字化改革部署,全面推进居住证互通互认,现决定在海盐县范围内,试点推行《浙江省居住证》省内互认转换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推动政务服务数字化转型,进一步创新人口管理模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同城化待遇,健全完善紧缺优质公共服务流动人口梯度供给制度,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实有人口全覆盖。
二、工作目标
通过试行《浙江省居住证》省内互认转换制度,简化省域内城市间居住证转换手续,健全完善电子居住证智能速办服务机制,实现省域内人口流动便利化,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常住人口待遇同等化,便利人力资源顺畅有序流动。
三、互认内容
(一)现有居住证件互认。凡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符合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即可在海盐县范围内进行居住证互认转换,享受海盐县基本公共服务和同城待遇。
(二)居住登记时间累计互认。凡是在浙江省范围内居住登记的人员,累计居住登记满六个月(除《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有特别规定外),符合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即可在海盐县范围内申请办理电子《浙江省居住证》,享受海盐县基本公共服务和同城待遇。
四、互认流程
居住证互认业务以在线“掌上办”“网上办”为主、线下“窗口办”为补充,具体如下:
(一)办理渠道。在线办,依托省厅电子居住证平台,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流动人口专区”,线上申请办理居住证(即互认)业务;窗口办,流动人口可持相关材料,到居住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办理居住证互认转换手续。
(二)申领使用。线上,申请人实名认证登陆,在海盐县“流动人口”服务专区内,选择申领(即互认)的居住证类型,然后按照系统提示的“告知承诺—在线填表—上传材料—确认提交”流程在线办理;线下,申请人可到居住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和居住、就业或就读证明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初审通过后,通过居住证管理系统受理居住证互认申请,经系统审核审批居住证互认信息后,签发电子《浙江省居住证》。
居住证互认转换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互认签发,电子证照数据推送至省大数据平台;提供短信定制化服务,同步免费推送电子居住证办结通知。针对不符合互认条件的,无论线上或线下均必须一次性告知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部署。开展居住证互认工作,是进一步扩大公共服务和便民利民覆盖面的有效举措,是满足流动人口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是事关流动人口切身利益的“关键小事”,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浙江省居住证》互认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研究工作方案,专题组织部署,积极推行实施。
(二)落实保障,强化业务培训。居住证互认是顺应数字化改革工作的创新实践,实现信息互通、数据共享,打破全省居住证管理系统的壁垒。县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要多途径多方式组织开展居住证互认业务培训,提升窗口工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确保居住证互认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注重实效,强化对接沟通。为顺利推进居住证互认工作,县公安局要加强与省公安厅和市级各相关部门的对接沟通,对在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短板,要及时梳理汇总,组织开展部门会商,提出整改措施和工作意见,充分发挥联动合力,提升工作效能。
(四)广泛宣传,强化总结提炼。为更好地让居住证互认工作惠及民生,使更多流动人口享受改革红利,县公安局要全方位、多渠道、大范围宣传居住证互认工作,提升社会群众知晓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坚持边实践边总结,不断挖掘和提炼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典型事例,增强改革生命力。
本方案自2024年7月4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居住证》互认转换申请表
2.《浙江省居住证》互认转换流程图
附件1
《浙江省居住证》互认转换申请表
申请编号:
公民身份号码 | |||||||||||||||||||||||||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
常住户口省县 | 省 县 | 详细地址 | |||||||||||||||||||||||
现居住住址 | |||||||||||||||||||||||||
互认类型 |
£ 现有证件互认£居住登记时间互认 | ||||||||||||||||||||||||
证明材料 | 合法稳定就业 | 合法稳定住所 | 连续就读 | ||||||||||||||||||||||
£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农业承包 合同 □参加社会保险 □持有工商执照 □其他 |
□自购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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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内部 宿舍 | 居住出租房屋 |
□其他 | □小学学籍证明 □中学学籍证明 □中高等职业学 校学籍证明 □普通高等学校 学籍证明 | ||||||||||||||||||||
□办理出租登记 □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签订租赁合同□符合安全条件 □依法缴纳税费□其他 | |||||||||||||||||||||||||
重要提示 | 居住证互认转换完成后,申请人以前所申领的《浙江省居住证》自动注销,只保留转换后签发的电子《浙江省居住证》。 | ||||||||||||||||||||||||
申请人 声 明 | 本申请表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审核部门 意 见 | 受理人意见: 年 月 日 | ||||||||||||||||||||||||
审核人意见: 年 月 日 | |||||||||||||||||||||||||
审批人意见: 年 月 日 | |||||||||||||||||||||||||
备注 | 申请表应当随同居住证互认时的证明材料,一人一档,长期妥善保管。 |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