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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县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3号建议的答复函


  • 发布时间: 2024-06-28 09:43
  •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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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燕平代表:

您在县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农业承包大户土地流转风险保证机制的建议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有关部门出台农业承包大户承包土地风险保证方面的相关政策”的建议

海盐县自2010年提出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机制以来,不断健全丰富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制度,先后出台《海盐县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管理办法(试行)》(盐政办发〔2013〕126号)《海盐县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盐政办发〔2018〕85号)和《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21〕29号)文件。土地流转风险管理实行“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和“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双轨运行机制,由土地流转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共同协商确定。

二、关于“强制缴纳土地风险保证金,而土地流转履约保险则可按需参加”的建议

针对流转主体缴纳交纳履约保险后第二年断保并长期拖欠土地流转费的问题,我局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实行投保人续保预警制度

根据《海盐县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盐政办发〔2018〕85号)规定:“投保人至续保日(截止日)仍未办理续保手续的,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发出续保提醒,同时向被保险人发出预警提醒。被保险人催缴无果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置。”

(二)流转主体断保后下一年度不再享受保费补贴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盐县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保费补贴事项的会议纪要》第二条:“明确首保日、续保日、投保日均为签订保单日期。例:某某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流转起止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且约定每年的1月1日为支付土地流转费的日期(截止日),即首保日为2020年1月1日,在2021年1月1日前办理续保手续的为正常续保,且保险期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可享受保费补贴。未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续保手续,仅在2023年1月1日前办理保险手续的不作为续保或首保,作为重新投保,且保险期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不享受保费补贴。但此后年度按第一种情况续保的可享受保费补贴。”

(三)实行流转退出机制

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21〕29号)规定:“土地流转各方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流转退出条件。土地流转后因土地征收、自然灾害或意外原因等造成流入方无法继续经营的,按合同约定应终止合同。流入方发生土地抛荒、违反用地政策、未按规定期限支付土地流转费用等行为的,流出方按合同约定可终止合同并可不再返还风险保障金。在流转期间,流入方因经营不善或其他特殊原因不愿再经营的,在征得流出方同意后,可终止合同,根据约定可扣除一定比例的风险保障金。”

以上答复,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感谢您的宝贵意见,我们将继续完善农业承包大户土地流转风险保证机制,为让更多的农民群众受益作出应有的贡献。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0日



信息来源: 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