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盐政办发〔2024〕11号

  • 发布时间: 2024-06-27 14: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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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聚焦重点污染物、重点时段,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嘉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盐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盐县行政区域内预测可能发生的重污染天气时的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实施差异化应对。

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严格按照本预案执行;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4  预案体系

海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县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方案、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等。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提前预警,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属地管理,区域联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主体责任,及时传达嘉兴市发布的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根据省、市预警调度指挥,积极配合区域应急联动。

3)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监控体系,强化实时监测,配合嘉兴市加强分析研判,科学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污染影响程度。企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水平,实施差异化管控。

4)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信息,确保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县政府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当发生或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根据需要成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县指挥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跨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

2.1  指挥部组成

县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县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气象局、国网海盐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可增加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县指挥部成员。

2.2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为县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联络员为县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县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1)负责落实县指挥部的决策部署;

2)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县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方案的修订;

3)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预测会商、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信息报送等;

4)负责组织协调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5)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6)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

7)负责与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沟通对接;

8)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本预案的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处置和舆论引导,依法处置网上负面信息。

2)县发改局:负责监督重点燃煤企业储备与调配使用优质煤炭,配合市级部门优化全县电力运行调度;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3)县经信局:负责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方案,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制订重污染天气期间停、限产工业企业名录并及时更新;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各镇(街道)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负责组织指导企业生产重污染天气防护用品;指导督促和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众通信网络的安全畅通;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4)县教育局:负责制(修)订中小学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方案;落实重污染天气条件下中小学及幼儿园减少或停止体育课、课间操、户外活动及停课等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5)县公安局: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制(修)订机动车限行应急响应专项方案,按照预警级别执行机动车限行管控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应急响应期间,减少、暂停货车通行证的核发,严格控制高污染车辆进入城区,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6)县财政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费保障。

7)县生态环境分局: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能,统筹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牵头制(修)订海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专项方案;会同气象部门加强空气质量监测预测、提出预警建议;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对各镇(街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大气污染源执法监管。

8)县住建局:负责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和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应急响应专项方案;落实城市道路、建筑工地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措施,协调落实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和洒水频次;建立名单管理制度,整理应急响应期间建筑工地、拆除工地停工名单并及时更新;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制(修)订公共交通应急响应专项方案;落实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0)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秸秆收集综合利用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1)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指导协调广电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12)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止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3)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好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4)县综合执法局:指导镇(街道)加强对秸秆露天焚烧及城市道路上建筑垃圾、渣土车未密闭运输车辆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5)县气象局:负责制(修)订气象干预应急响应专项方案;负责全县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为县指挥部提供预测预警决策参考;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6)国网海盐供电公司:负责应急响应企业用电量监测和绿色电力调度,指导督促发电企业优先使用优质煤,安排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

本预案暂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需服从县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应对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预测

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有关规范,县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联合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2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日AQI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预测的空气污染程度、持续时间等,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均值>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3  预警发布

及时传达市指挥部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预警调整信息和预警解除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及启动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县级响应措施

预警发布后,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专项方案,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并采取相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三个方面。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10%、20%和30%以上。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相应调整,但二者比例之和应当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各镇(街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严格、具体、有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并抓好落实。必须将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工业企业和施工工地等。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对企业进行绩效评级,采取差异化减排,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保障类、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视情减少对小微涉气企业的管控措施。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要具体到生产线或工序(设备),确保应急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和可核查。

4.2.1  III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应减少或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运动;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做好洒水喷雾降尘、车辆进出冲洗、物料扬尘控制等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

未列入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控的排污单位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预警期间分别减排10%以上。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涉气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企业绩效分级,严格落实黄色预警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包括限产或停产、降低负荷、车辆运输等管控措施;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对物料采取苫盖或喷淋等抑尘措施;

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切割打磨、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渣土车运输、道路开挖、路面铣刨等涉气作业;黑榜工地和全县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评价等级为D级的建设工地和建筑拆除工地全部停工,停止使用建筑和市政工程机械,停工工地落实好防尘覆盖、洒水降尘等措施,并做好施工现场保洁工作;

增加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洒水、雾炮频次,其中建成区一、二级保洁道路:当气温3至30℃时,全天候作业。有条件的三级道路洒水次数参照一、二级道路执行。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

加强交通管制,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除民生保障车辆、特种车辆等特殊车辆外)在城市规定区域禁行;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

④其他源减排措施: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增加对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燃煤锅炉、工业企业(高架源)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4.2.2  II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应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适时减少或停止户外运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倡导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做好洒水喷雾降尘、车辆进出冲洗、物料扬尘控制等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

未列入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控的排污单位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预警期间分别减排20%以上。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涉气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企业绩效分级,严格落实橙色预警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包括限产或停产、降低负荷、车辆运输管控措施等;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对物料采取苫盖或喷淋等抑尘措施;

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切割打磨、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渣土车运输、道路开挖、路面铣刨等涉气作业;黑榜工地和全县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评价等级为D级的建设工地和建筑拆除工地全部停工,停止使用建筑和市政工程机械,停工工地落实好防尘覆盖、洒水降尘等措施,并做好施工现场保洁工作;

增加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洒水、雾炮频次,其中建成区一、二级保洁道路:当气温3至30℃时,全天候作业。有条件的三级道路洒水次数参照一、二级道路执行。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

加强交通管制,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除民生保障车辆、特种车辆等特殊车辆外)在城市规定范围内禁行;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

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④其他源减排措施: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汽修企业停止喷漆作业(使用水性漆的喷漆工艺除外);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增加对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燃煤锅炉、工业企业(高架源)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4.2.3  I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应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必要时可临时停课;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倡导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做好洒水喷雾降尘、车辆进出冲洗、物料扬尘控制等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未列入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控的排污单位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预警期间分别减排30%以上。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涉气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企业绩效分级,严格落实红色预警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包括限产或停产、降低负荷、车辆运输管控措施等;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对物料采取苫盖或喷淋等抑尘措施;

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切割打磨、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渣土车运输、道路开挖、路面铣刨等涉气作业;黑榜工地和全县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评价等级为C级及以下的建设工地和建筑拆除工地全部停工,施工工地停止使用建筑和市政工程机械,停工工地落实好防尘覆盖、洒水降尘等措施,并做好施工现场保洁工作;

增加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洒水、雾炮频次,其中建成区一、二级保洁道路:当气温3至30℃时,全天候作业。有条件的三级道路洒水次数参照一、二级道路执行。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

加强交通管制,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除民生保障车辆、特种车辆等特殊车辆外)在城市规定区域禁行;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 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④其他源减排措施: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汽修企业停止喷漆作业(使用水性漆的喷漆工艺除外);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增加对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燃煤锅炉、工业企业(高架源)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4.3  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针对性。

4.4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按时终止应急响应。

5  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期间,县指挥部办公室应每天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预警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上报县指挥部。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将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每年对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评估总结,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评估报告上报市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确保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综合分析和人工影响天气专业人才。

6.2  应急准备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每年组织定期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按要求将应急减排清单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清单须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施工扬尘源、工业源豁免企业备案表、货车白名单、用车大户清单、扬尘源豁免备案表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

应急减排措施需落实到具体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涉气工业企业应全覆盖。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有减排措施的工业企业需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或“公示牌”,确保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并及时更新。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一厂一策”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情况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应急运输等措施,“公示牌”应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

县政府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6.3  资金保障

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人工影响天气、应急响应等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与培训

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有关工作的日常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能力。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7.2  责任落实

县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及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成员单位应急行动方案和各镇(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7.3  预案管理与修订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生态环境分局制定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连同应急预案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海盐县突发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盐政办发〔2019〕70号)中的《海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1.海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图

        2.海盐县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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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