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4.06.20) |
||
|
||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3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4330424306830418的山药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西塘桥梦慧蔬菜摊(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从其他食品经营者处购进山药进行销售,采购中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当事人陈述在销售时不知道所购进的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二、抽样编号为XBJ24330424306830420的山药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其根蔬菜摊经营的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从其他食品经营者处购进山药进行销售,采购中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当事人陈述在销售时不知道所购进的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三、抽样编号为XBJ24330424306830424的鳊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林弟水产摊经营的鳊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从其他食品经营者处购进鳊鱼进行销售,采购中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当事人陈述在销售时不知道所购进的鳊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