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002556045Q/2024-78080 成文日期: 2024-06-20
文件编号: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县教育局 有效性:

海盐县教育部门执法事项目录


  • 发布时间:2024-06-20 09:27
  • 信息来源: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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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行政检查

330605002000

对幼儿园办学行为的行政检查

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

第七条 规范发展民办园

(二十三)稳妥实施分类管理。2019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民办园分类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分类管理政策。现有民办园根据举办者申请,限期归口进行非营利性民办园或营利性民办园分类登记。在此期间,县级以上教育、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衔接等工作,确保分类登记平稳实施、有序进行。

(二十四)遏制过度逐利行为。民办园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幼儿保教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每年依规向当地教育、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已违规的,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治,清理整治完成前不得进行增资扩股。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当地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幼儿园控制主体或品牌加盟主体变更,须经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审批,举办者变更须按规定办理核准登记手续,按法定程序履行资产交割。所属幼儿园出现安全、经营、管理、质量、财务、资产等方面问题时,举办者、实际控制人、负责幼儿园经营的管理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二十五)分类治理无证办园。各地要将无证园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建立工作台账,稳妥做好排查、分类、扶持和治理工作。加大整改扶持力度,通过整改扶持规范一批无证园,达到基本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卫生等办园基本要求的,地方政府要坚决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2020年年底前,各地要稳妥完成无证园治理工作。

第八条 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

(二十六)全面改善办园条件。幼儿园园舍条件、玩教具和幼儿图书配备应达到规定要求。国家制定幼儿园玩教具和图书配备指南,广泛征集遴选符合幼儿身心特点的优质游戏活动资源和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现代生活特色的绘本。各地要加强对玩教具和图书配备的指导,支持引导幼儿园充分利用当地自然和文化资源,合理布局空间、设施,为幼儿提供有利于激发学习探索、安全、丰富、适宜的游戏材料和玩教具,防止盲目攀比、不切实际。

(二十七)注重保教结合。幼儿园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树立科学保教理念,建立良好师幼关系。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为幼儿提供均衡的营养,保证充足的睡眠和适宜的锻炼,传授基本的文明礼仪,培育幼儿良好的卫生、生活、行为习惯和自我保护能力。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珍视幼儿游戏活动的独特价值,保护幼儿的好奇心和学习兴趣,尊重个体差异,鼓励支持幼儿通过亲近自然、直接感知、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学习探索,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行动,坚决克服和纠正“小学化”倾向,小学起始年级必须按国家课程标准坚持零起点教学。

(二十八)完善学前教育教研体系。健全各级学前教育教研机构,充实教研队伍,落实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加强园本教研、区域教研,及时解决幼儿园教师在教育实践过程中的困惑和问题。充分发挥城镇优质幼儿园和农村乡镇中心园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强对薄弱园的专业引领和实践指导。

(二十九)健全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国家制定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标准,健全分级分类评估体系,建立一支立足实践、熟悉业务的专业化质量评估队伍,将各类幼儿园全部纳入质量评估范畴,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加强幼儿园保育教育资源监管,在幼儿园推行使用的课程教学类资源须经省级学前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审核。

县教育部门


2

行政检查

330605026000

对学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的行政检查

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 浙江省教育厅等8部门 2020-05-01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社保、扶贫、退役军人事务、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对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要加强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县教育部门


3

行政检查

330605037000

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置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教委 1995-04-05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以实施中等(含普通中学)及其以下学校教育为限。

第四条

申请开办学校,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

(二) 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

(三) 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

(四)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

申请开办学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 开办学校的申请书(包括办学宗旨、招生规划、招生区域、办学规模等);

(二) 学校章程;

(三) 申请人证明文件;

(四) 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

(五) 拟建学校的设施、资金、校舍、场地、经费来源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 师资来源。

第六条 开办学校,由申请人向拟办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学校,从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不得设立分校。

第八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在中国境内持有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的子女。学校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

第九条 学校的课程设置、教材和教学计划,由学校自行确定。

第十条

办学经费由申请人自筹解决。

学校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工商业活动及其他营利活动。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鼓励并支持学校开设汉语和中国文化课程,以增进和加深学生对中国文化的了解。

第十二条

学校聘用外籍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及外国人在华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学校聘用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其配偶,需经外交部批准。

学校聘用中国公民,须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聘用。

第十三条 学校进口教学设备和办公用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和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得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建设用地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办理。学校校舍、场地不得用于进行与其职能不相符合的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应将教职员及学生名册、教材等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如有变更,应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 2014-03-18


第三条 审批办法

(一)主要程序: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举办者需凭齐全的申报材料向学校拟设地的设区市教育局提出申请。设区市教育局经过考察和审核材料后,对符合要求者向省教育厅进行申报。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报教育部备案编号,并由省教育厅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

(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审批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表》。

2.举办者独立法人资格证书。

3.学校所在区域生源调查情况和办学必要性分析报告。

4.办学场所、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具体包括:

(1)办学场所的土地、房屋使用证明(含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办学场所为举办者自有的,应提交房地产产权证明;办学场所为租赁的,还应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期限不低于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场地使用协议。

(2)校舍设施及师资等情况说明(包括学校建设规模、计划招生人数,教育教学模式、课程设置、师资来源,教室、活动室等教学设施、设备情况)。

5.办学资金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说明办学的总投入、出资数额、办学经费来源、资产产权关系及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报告。

6.学校章程,章程的内容应明确以下内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范围与招生对象等;

(3)学校举办者名称、住所,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主要职责等;

(5)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职能、工作制度;

(6)校长的产生与罢免程序,职权与责任,任期;

(7)收支原则及各类人员的工作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

(8)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修改程序;

(9)学校变更、终止的事由和程序,以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10)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7.理事长、理事会成员和拟任校长(主要行政负责人)、财会人员基本情况(简历)以及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资格证明文件。

8.浙江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9.浙江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拟任理事会成员登记表。

上述所有申请材料需一式四套,设区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存档一套,其他三套报送省教育厅。

(三)经省教育厅批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可适当招收在省内合法居留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在境外依法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不得招收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



4

行政检查

330605031000

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资格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3-10-31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县教育局


5

行政检查

330605015000

对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选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 《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普通 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2019-12-16

第二十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材选用使用工作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确保选出适合本地区中小学使用的优质教材。

县教育局


6

行政检查

330605025000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考生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5-03-18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县教育局


7

行政检查

330605003000

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校筹备设立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5-03-18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县教育局


8

行政检查

330605040000

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行政检查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中央编办 2016-12-30

第二章 设立审批

第三条 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无相应设置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

第六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08-29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 学校名称、校址;

(二) 办学宗旨;

(三) 办学规模;

(四) 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 教育形式;

(六) 内部管理体制;

(七)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 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 章程修改程序;

(十) 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5-03-18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 2012-07-03

第三条 合理确定民办中小学招生范围。民办中小学应根据核准登记的招生范围,每年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批生源计划。民办中小学应主要立足于当地招生。确需跨区域招生,涉及设区市内跨县(市、区)招生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将民办中小学扩大招生范围方案报设区市教育局审核,由设区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形成设区市内跨县(市、区)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涉及跨设区市招生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设区市教育局核实后,由设区市教育局将民办中小学扩大招生范围方案报省教育厅审核,并由省教育厅统筹安排形成跨设区市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加强民办中小学招生的协调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省教育厅和设区市教育局统筹安排的民办中学跨区域规模招生的计划纳入当地招生计划,与本地学校一起组织招生。民办初中和普通高中应在7月31日前最终确定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名单,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与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所招收的学生名单。对民办中小学符合规定(包括零散招生和规模招生)招收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做好学生电子学籍迁移审批工作。要加强学籍管理,做到“人籍一致”,严格禁止学籍挂靠;在办理民办普通高中学生向公办普通高中转学时,应参考学生当年中考成绩,遵循对等转学的原则。

对符合规定招收学生的民办学校进行歧视性限制的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对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违规招生的教育行政部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民办中小学不履行规定违规招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减少招生规模,直至责令停止招生,年度检查定为不合格。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文件精神和当地实际,制定关于做好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细则。

县教育局


9

行政检查

330605001000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行政检查

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第二条 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4.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5.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6.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第三条 治理分工

1.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负责的省、市、县三级工作机制,全面做好组织实施。

2.县级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摸清情况,集中整治。

3.对于与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关的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治理。

4.对于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政策情况,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督查。

5.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6.中小学校负责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第四条 治理步骤

专项治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全面部署和排查摸底,要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第二阶段,集中整改,要于2018年底前完成;第三阶段,专项督促和检查,要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

县教育局


10

行政检查

330605011000

对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86-04-12

第十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

县教育局


11

行政检查

330605014000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行政检查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国务院 1990-03-12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县教育局


12

行政检查

330605005000

对教师资格(自然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3-10-31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县教育局


13

行政检查

330605038000

对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国务院 2012-03-28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县教育局


14

行政检查

330605041000

对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的行政检查

浙江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浙江省幼儿园教育装备规范 浙江省教育厅

县教育局


15

其他

331005002000

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专项审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国务院 2012-03-28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县教育局


16

其他

331005001000

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专项审查

规范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 审批办法

(一)主要程序: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举办者需凭齐全的申报材料向学校拟设地的设区市教育局提出申请。设区市教育局经过考察和审核材料后,对符合要求者向省教育厅进行申报。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报教育部备案编号,并由省教育厅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

(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审批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表》。

2.举办者独立法人资格证书。

3.学校所在区域生源调查情况和办学必要性分析报告。

4.办学场所、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具体包括:

(1)办学场所的土地、房屋使用证明(含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办学场所为举办者自有的,应提交房地产产权证明;办学场所为租赁的,还应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期限不低于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场地使用协议。

(2)校舍设施及师资等情况说明(包括学校建设规模、计划招生人数,教育教学模式、课程设置、师资来源,教室、活动室等教学设施、设备情况)。

5.办学资金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说明办学的总投入、出资数额、办学经费来源、资产产权关系及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报告。

6.学校章程,章程的内容应明确以下内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范围与招生对象等;

(3)学校举办者名称、住所,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主要职责等;

(5)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职能、工作制度;

(6)校长的产生与罢免程序,职权与责任,任期;

(7)收支原则及各类人员的工作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

(8)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修改程序;

(9)学校变更、终止的事由和程序,以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10)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7.理事长、理事会成员和拟任校长(主要行政负责人)、财会人员基本情况(简历)以及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资格证明文件。

8.浙江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9.浙江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拟任理事会成员登记表。

上述所有申请材料需一式四套,设区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存档一套,其他三套报送省教育厅。

(三)经省教育厅批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可适当招收在省内合法居留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在境外依法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不得招收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 2014-03-18





信息来源: 县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