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教委 1995-04-05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以实施中等(含普通中学)及其以下学校教育为限。 第四条 申请开办学校,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 (二) 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 (三) 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 (四)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 申请开办学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 开办学校的申请书(包括办学宗旨、招生规划、招生区域、办学规模等); (二) 学校章程; (三) 申请人证明文件; (四) 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 (五) 拟建学校的设施、资金、校舍、场地、经费来源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 师资来源。 第六条 开办学校,由申请人向拟办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学校,从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不得设立分校。 第八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在中国境内持有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的子女。学校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 第九条 学校的课程设置、教材和教学计划,由学校自行确定。 第十条 办学经费由申请人自筹解决。 学校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工商业活动及其他营利活动。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鼓励并支持学校开设汉语和中国文化课程,以增进和加深学生对中国文化的了解。 第十二条 学校聘用外籍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及外国人在华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学校聘用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其配偶,需经外交部批准。 学校聘用中国公民,须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聘用。 第十三条 学校进口教学设备和办公用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和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得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建设用地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办理。学校校舍、场地不得用于进行与其职能不相符合的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应将教职员及学生名册、教材等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如有变更,应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 2014-03-18
第三条 审批办法 (一)主要程序: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举办者需凭齐全的申报材料向学校拟设地的设区市教育局提出申请。设区市教育局经过考察和审核材料后,对符合要求者向省教育厅进行申报。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报教育部备案编号,并由省教育厅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 (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审批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表》。 2.举办者独立法人资格证书。 3.学校所在区域生源调查情况和办学必要性分析报告。 4.办学场所、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具体包括: (1)办学场所的土地、房屋使用证明(含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办学场所为举办者自有的,应提交房地产产权证明;办学场所为租赁的,还应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期限不低于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场地使用协议。 (2)校舍设施及师资等情况说明(包括学校建设规模、计划招生人数,教育教学模式、课程设置、师资来源,教室、活动室等教学设施、设备情况)。 5.办学资金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说明办学的总投入、出资数额、办学经费来源、资产产权关系及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报告。 6.学校章程,章程的内容应明确以下内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范围与招生对象等; (3)学校举办者名称、住所,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主要职责等; (5)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职能、工作制度; (6)校长的产生与罢免程序,职权与责任,任期; (7)收支原则及各类人员的工作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 (8)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修改程序; (9)学校变更、终止的事由和程序,以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10)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7.理事长、理事会成员和拟任校长(主要行政负责人)、财会人员基本情况(简历)以及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资格证明文件。 8.浙江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9.浙江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拟任理事会成员登记表。 上述所有申请材料需一式四套,设区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存档一套,其他三套报送省教育厅。 (三)经省教育厅批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可适当招收在省内合法居留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在境外依法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不得招收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