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盐途畅行”通行券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盐政发〔2024〕15号
FHYD00-2024-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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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盐途畅行”通行券实施方案(修订)》已经县十六届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盐途畅行”通行券实施方案(修订) 为进一步加大交通惠民力度,切实缓解海盐境内公路建设带来的交通不便,充分发挥高速公路通行效能,提升人民群众交通出行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对《海盐县“盐途畅行”通行券实施方案》(盐政发〔2023〕15号)进行修订。 一、补贴对象 (一)个人名下使用ETC记账卡的非营运一类客车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海盐籍车辆(登记在海盐辖区的浙F牌照)。 2.车主在海盐工作、创业、生活的非海盐籍车辆。 3.海盐认定的G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的非海盐籍车辆。 (二)其他使用ETC记账卡的非营运一类客车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名下车辆。 2.以家庭为单位且车辆使用者在海盐工作、创业、生活或海盐认定的G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的非海盐籍车辆。 二、补贴范围 在海盐境内4个高速收费站(南北湖、海盐、百步、港区<海盐东>) 与嘉兴市本级范围内特定的8个高速收费站(南湖<嘉兴南>、秀洲<嘉兴西>、马家浜、凤桥、余新、王店东、嘉兴东、王江泾<嘉兴北>)之间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用给予补贴。 三、补贴形式 以“通行券”形式进行事后补贴。 (一)车主注册 1.海盐籍车辆通过“盐途畅行”发行系统提交相关材料(身份证、行驶证、银行卡),经系统审核通过后,完成车辆注册;实现“人、车、银行卡”捆绑。 2.车主在海盐工作、创业、生活的非海盐籍车辆,可通过“盐途畅行”发行系统提交相关材料(身份证、行驶证、银行卡+社保证明、工作证明<工作单位所在镇街道开具>、工商登记、商品房产证明),经系统审核通过后,完成车辆注册;实现“人、车、银行卡+社保证明、银行卡+工作证明、工商登记证书、房产证明”捆绑。 3.G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的非海盐籍车辆,可通过“盐途畅行”发行系统提交相关材料(身份证、行驶证、银行卡 +人才证明<嘉兴人才码>),经系统审核通过后,完成车辆注册;实现“人、车、银行卡+人才证明”捆绑。 4.符合条件的企业名下车辆,可通过“盐途畅行”发行系统提交相关材料(营业执照、行驶证、银行卡、镇<街道>盖章的认定材料),经系统审核通过后,完成车辆注册;实现“企业、车、银行卡”捆绑。 5.以家庭为单位且车辆使用者在海盐工作、创业、生活或海盐认定的G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的非海盐籍车辆,可通过“盐途畅行”发行系统提交相关材料(身份证、行驶证、银行卡、户口本或结婚证),经系统审核通过后,完成车辆注册;实现“人、车、银行卡”捆绑。 各类对象在线上和线下注册时,须分别签订信息真实性相关法律文件;注册信息提交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二)通行券发放 注册成功的车辆,系统按月自动发放通行券(每月最后1个自然日发放),发行数量以每个自然日2张计,每张仅限单程使用。方案实施后,对注册成功的车辆,发放当月剩余自然日相应的通行券(发放起始日为审核通过日)。 (三)通行券面额及兑现比例 1.通行券面额 单张通行券虚拟面额均为35元。 2.兑现额度 根据出口收费结果,按照实际结算费用(以下简称“F”)兑现,即:F≥35元,兑现35元通行券;F<35元,按照实际结算金额兑现。若当天符合补贴行程的次数超过2次,系统自动筛选最大两笔ETC缴费记录给予补贴。 (四)通行券结算 “盐途畅行”通行券发行系统通过与ETC中心实际收费数据比对后,于次月20日前通过银行转账兑现至车主注册的银行卡,车主可以通过“通行券”发行系统查询兑付情况。 (五)活动时间 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四、附则 本方案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原《海盐县“盐途畅行”通行券实施方案》(盐政发〔2023〕15号)文件同日废止。 |